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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百问招投标”之二十四 别让权力的巨熊被利益驯服

总第 36期  作者(或来源): 本刊评论员
摘   要:
关 键 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 编码: 2095-6029(2016)07-0001-01

 

    莎士比亚曾说:“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它的鼻子走。”这意味着权力虽然看来难以撼动,威力十足,然而,有时依然不堪一击,抵不住利益的诱惑。在诸多掌权者对自身应该坚守的底线和操守“缴械投降”,沦为利益的俘虏的时候,“权力寻租”便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寻租,即指握有公权者以权力为筹码谋求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的经济学术语。说直白一点就是把权力商品化,或以权力为资本,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这便是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等。

    在当今时代,人们竞相追金逐利,权力寻租进行得再隐蔽,依然难以掩盖其发生率之高、利益交换额度之巨大的事实。各行各业都存在权力寻租的行为,招投标行业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权力寻租行为更为常见,甚至一些招投标过程演变为孕育腐败的温床,成为手握权力的监管部门或人员敛财的途径。

招投标的监管部门在保证招投标活动顺利、健康开展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主体,应该保证其中立性和严明性,但事实上,不乏一些监管方视自己手中的权力为敛财或获益的砝码,为了使权力变为切实的利益,对招投标活动横加干预,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招投标活动沦为“走过场”。

    权力寻租难以绝迹,一方面有我国招投标体制机制的原因,如,以交通、水利项目为例,从项目的提出、招标的组织、招标投标的监督、定标、监理、验收、交付使用等等基本上是交通、水利部门一家的事。这种投资、建设、管理、监督、使用“五位—体”的行业内部循环体制,使交通、水利部门同时拥有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组织实施权力和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权力,一旦发生部门行政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干预招投标过程和评标、中标结果,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出现也就难以避免;另一方面,部分握权者的职业素养欠缺,道德观念扭曲,加之处于当下这个人们竞相追求利益的社会氛围之下,权力寻租极易发生;再者,由于工程项目投资额的巨大,也意味着其中的不菲利益,权力寻租的筹码自然也更为诱人,为此,诸多握权者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监督的权力,同其他诸多权力一样,归根结底是人民赋予的,也应当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然而实际上,在招投标活动中,很多本该威严、刚正的监管部门或者监督人员,却因为利益而抛弃原则,将权力“这头固执的熊”活活变成温顺乖巧的小绵羊,听命或者助力于利益相对方。导致某些权力不是被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所驯服,而是被利益所摆布,岂不丧失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