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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有感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的某些阻力

总第 36期  作者(或来源): 王将军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所以建筑业企业资质可简单理解为施工企业资质。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先后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及正在执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刚满月,即2015年1月31日住建部又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文,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标准》除取消劳务分包资质和一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外,还有一项改革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作了下限规定,即该项资质的建筑企业只能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此外,《实施意见》中对特级资质企业的业务承担范围也作了类似规定,即“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这种对建筑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化管理,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较为突出的资质高消费以及由此引发的出借资质和挂靠资质等突出问题,故此举也被业界解读为积极的改革信号。但匪夷所思的是,时隔仅几个月住建部于2015年10月9日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中又取消了上述3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下限规定。这一朝令夕改的举动也让业内不少人顿时感到住建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背后遇到的阻力。

以住建部官方网站“2014年建筑业发展统计分析”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81141个,特、一级资质企业数量为7214个(注:系向住建部上报2014年产值统计等有关数据的特、一级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8.89%。2014年建筑业全部资质以上企业实现产值176713.4亿元,其中特、一级资质企业的产值为102384亿元,占总产值的57.94%。也就是说占建筑业企业总数不到9%的特、一级企业所实现的产值占了整个建筑业的一大半。不仅如此,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产值比重近年来还有下降的趋势。如2013年产值占比为44.71%,2014年则下降为42.06%。从这些数据上我们也可以窥测到近年来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不得不依靠分包途径从建筑业的二级市场承接业务或千方百计通过资质挂靠参与一级市场投标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现有建筑市场格局下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也缺少机会为进一步提升资质积累所必需的业绩,由此也形成了建筑市场上的“马太效应”。

假定住建部对特、一级企业的有关业务承担下限仍然成立,我们不妨再推算一下对建筑市场格局的影响或估计一下特、一级企业可能因此让出的市场份额。以2010年通过某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的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结果为例,当年共完成712个施工标的招标工作,中标价合计4706383万元。其中3000万元以下的房建施工标为62个,中标价合计62749万元,约占中标总价1.33%;6000万元以下的房建施工标为71个,中标价合计105269万元,约占中标总价2.24%。也即从中标金额上看,即使保留住建部原有3000万元和6000万元的下限规定,也只意味着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让出约1.33%的市场(注:除建筑工程专业外,由于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等共11个专业的工程没有此类限制,故不受影响),特级资质让出约2.24%。结合以上所述2013—2014年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产值比重,2014年较2013年下滑约2.65%,也即如果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能够分别让出6000万元和3000万元以下的房建项目,无非也就是减缓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产值占比下滑的趋势。

取消下限的规定也极容易导致施工企业的大材小用。从各地有关建设项目的招标结果看,不同资质等级的企业同台竞争,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竞争优势非常明显。而且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往往都是大企业,故招标人出于对大企业的相对信任以及考虑到一旦出现安全、质量等事故,大企业有较强的应对能力等原因往往也倾向于选择这些资质等级高的企业。由此一来,投标报名阶段即使招标人没有抬高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得到的也不过就是一次投标的机会,因为中标的希望非常渺茫。但这样一来往往也容易导致施工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损失。古语云:“千钧之弩不为鼷鼠发机;万石之钟不以莛撞起音。”其意思就是:“千钧之力的弓弩不会为一个小小的鼷鼠而扣动扳机;有万石之重的洪钟不会因为一次微不足道的撞击而发出声音。”晋•石崇《许巢论》也讲到:“盖闻圣人在位,则群材必举,官才任能,轻重允宜,大任已备,则不抑大材使居小位;小材已极其分,则不以积久而合处过材之位。”这两段话表达了一个共同的道理,即“割鸡不合庖丁手”。

习近平主席2015年9月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讲到:“大家一起发展才是真发展,可持续发展才是好发展。”建筑业中由于资质等级高的一般都是大集团、大企业,资质等级低的一般都是中、小企业。以江苏省为例,根据《2014年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2014年江苏全省建筑业企业总数23073家,其中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37家,约占企业总数的0.16%;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1521家,约占企业总数的6.59%。即其余21515家、企业数量占比超过93%的企业多属中小企业。而这些中小企业即使平均每个企业按50名员工计算,总的从业人员也将超过100万人(2014年末,江苏全省建筑业从业人数811.2万人)。以上数据还只是对一个省的保守估计,至于全国中、小建筑企业的从业人数肯定在“千万”数量级(根据住建部网站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截止到2014年年底,全国建筑业从业人数4960.58万人)。所以,只有充分尊重中、小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才有助于数千万人实现就业并“有尊严地生活”,也才能实现整个建筑业结构的整体协调。也唯有如此,建筑业的发展才算得上好发展。

 “强我之心不可丢,利他之意不可无。”大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负有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等社会责任,故需充分认识到建筑业企业的协调发展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政治和社会问题。为此,更应将自身效益与社会共享、公众普惠结合起来,通过“有温情的发展”实现企业的价值与社会的和谐。2015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你的贫困就是我的痛楚”一文引用了鲁迅先生的一句话:“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有关。”2015年爆发的欧洲难民潮也更加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俗话说:“有三家穷亲戚就算不上富裕。”当数量占比达90%以上的中小建筑企业生存受限、难以为继之日,大型建筑企业的所谓辉煌业绩也会面临“昙花一现”的结局。

笔者看来,住建部之前对一级和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作出承接业务的下限规定有点类似于医疗改革中的“分级诊疗制”。因为分级诊疗制的推出背景也是因为近年来医疗服务中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如“大医院人满为患、一号难求,而基层医疗机构和一些小医院却门可罗雀,难以为继。”故实施“分级诊疗制”有利于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形成科学合理的就医秩序、建立富有效率的全民医疗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由此而言,对特、一级施工企业的业务承担范围作出一定的下限规定不也有助于解决建筑市场凸显的“资质标准高的施工企业出借资质、坐地分成”或“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吗?

改革必然会涉及利益调整,因此,遇到少数力量暂时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阻挠和反对都很正常。也正因改革往往不会一帆风顺才倍加需要改革者具有一往无前的勇气和百折不挠的意志。相信越来越多的人能够认识到新一轮的改革乃大势所趋,顺潮流者昌、逆潮流者亡。只要整个社会没有实现“共同富裕”,改革终将一直继续。

 

作者简介:

王将军,上海中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工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与招标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