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作者钱忠宝先生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24年,其间主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2000余次,积累了丰富的国际招标评标经验。本刊2016年第5期和第6期已刊载了钱忠宝先生的《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实务》一文,深受业内同仁欢迎,本期继续刊登该文的姐妹篇《综合评价法评标实务》。
一、前言
众所周知,商务部(及其前身外经贸部)监管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方法基本上都是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商务部《13号令》”)虽然允许采用综合评价法,但必须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1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价法(即打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2008年,商务部颁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文件,以下简称:“商务部《311号文》”),该文件依然规定,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项目,须向商务部备案。
由于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项目须向商务部备案,备案手续也比较繁琐,从而限制了综合评价法的运用。直至2014年,商务部颁布的1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商务部《1号令》”),才放开了综合评价法的运用,不再需要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并规定:“综合评价法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推荐中标候选人原则等组成。综合评价法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并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
商务部《1号令》对综合评价法的定义为:“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依据商务部《1号令》的上述规定,2014年对2008年版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作了修订,并更名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2014年版)》(以下简称:“《国际招标文件》”)。《国际招标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是增加了综合评价法的内容,详见《国际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7条综合评价。笔者有幸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撰写了第27条综合评价的全部条文。本文将详细介绍综合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和评标实务,以供业内同仁们参考。
二、投标合格性评审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评标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一样,在对投标进行价值评价前都需要进行投标合格性评审。投标合格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投标价值评价。综合评价法的合格性评审方法和内容与最低评标价法的合格性评审方法和内容是相同的,在此不再赘述。
有关投标合格性评审,读者可参阅《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实务》(见《招标与投标》杂志2016年第5期)。
三、投标价值评价(综合评价)
如上所述,依据商务部《1号令》的规定,《国际招标文件》增加了适用于综合评价法的第27条——综合评价。现将第27条综合评价全文复制如下(楷体),笔者将逐款予以释义,供业内同仁参考。
27.综合评价(适用于综合评价法)
笔者释义:
本27条综合评价(适用于综合评价法)的编制依据是:商务部《1号令》和《311号文》。商务部《1号令》第二十条虽然提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由商务部另行制定,但至今仍未见新的相关文件颁布,因而,商务部《311号文》应该依然有效。
27.1 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价。招标人将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次招标项目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定标原则,详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①《国际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第一册为通用文本,适用于所有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项目,商务部外贸司编制(2014年以前的版本由商务部机电司编制)。第二册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②投标资料表在《国际招标文件》的第二册第六章,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
③招标项目采用何种评标方法评标,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如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则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评标时考虑的量化因素。如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则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招标项目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定标原则等。
④只有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才能进入综合评价。
27.2 综合评价法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
笔者释义:
①为了便于叙述,必须给综合评价法创建一些术语,并给这些术语定义。
②涉及本综合评价法的术语主要有:评价因素、评价因素响应值、评价值、权重等以及由这些术语衍生的术语。
27.2.1 评价因素:系指对招标项目评价的具体内容,例如,各种指标、参数、规范、性能、状况等。为便于权重分配和评价,依据评价因素的属性将评价因素分成若干类,例如,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并把每一类都视为单一的评价因素,称之为第一级评价因素。每个第一级评价因素可以下设若干个第二级评价因素,依此类推。本招标项目的各级评价因素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①评价因素也称评标因素。商务部《311号文》中已示范性地将第一级评价因素设置为价格、商务、技术、服务等。具体项目可按此示范进行设置,也可自行设置。
②每个第一级评价因素可以下设若干个第二级评价因素。例如,价格评价因素可下设竞争性系数(与其以往的市场价格相比较)、投标分项报价表的合理性等等;商务评价因素可下设交货期、付款条件和方式等等;技术评价因素可下设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等,甚至可以设置第三级评价因素;服务评价因素可下设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③所有的评价因素均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27.2.2 评价因素响应值:系指投标文件对评价因素的响应情况,包括具体数值、状况、说明等。
笔者释义:
①评价因素响应值也可简称评价因素值,系指投标文件对评价因素的响应情况。例如:
a.某技术参数值为65,该技术参数的评价因素响应值为65。
b.交货期为6个月,该评价因素响应值为6个月。
c.某投标人在中国境内有维修服务机构和备品备件库,该投标人的该评价因素响应值为“有”。
d.某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状况、水平高低状况、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内容等均称为评价因素响应值。
②评价因素响应值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值进行评价的具体内容。
27.2.3 评价值:系指评标委员会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果称为独立评价值。评价值与独立评价值的关系:
评价值=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独立评价值之和/有效评委数。有关有效独立评价值的规定见投标资料表。评价值的表示方式见投标资料表。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该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①评标委员会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论称为评价值,而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对评价因素响应值的评价结论称为独立评价值。评价值与独立评价值的关系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独立评价值的平均值即为评标委员会的评价值。
②商务部《311号文》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这里所说的“有效独立评价值”即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未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商务部《311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③评价值的表示方式有多种,可以是分值、货币、评语、名次、得票数、比值、期限、隶属度和权重系数等。人们比较习惯用“分值”对事物和人进行评价,并喜欢采用百分制。当用打分的方式对评价因素和投标进行评价时,得分值就是评价值。各项评价因素的得分之和(投标综合得分)即为该投标的评价值。用“分值”表示评价值时,得分值越高,投标的价值越高,即,投标的价值高低与评价值成正比。这种用“分值”表示评价值的评标方法,法规和习惯上的称谓不统一,财政部称为综合评分法,七部委称为综合评估法,交通部称为计分法,等等。
④评价值的表示方式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⑤请注意本款中的规定:“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该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该规定是商务部综合评价法的最大亮点,即,评价结果(评价值)的获得,是各投标人的评价因素响应值“相互比较”的结果——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得最高评价值,并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与该基准评价值相比较,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⑥评价值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也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如采用百分制,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7.2.4 评价因素的权重系指某一评价因素或某类评价因素在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全体第一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某第一级评价因素所属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权重之和等于1。
27.2.5 加权后的评价值称为加权评价值:加权评价值=评价值×权重。
笔者释义:
①所谓加权,系指分别给予各评价因素或各类评价因素不同的比例系数,这个比例系数称为权重系数,简称为权重/权数/权值。
②商务部《311号文》第八条规定:“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
③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加权方式。第一种:先评价后加权;第二种:先加权后评价。第二种加权方式比较简单,较多被采用。
④第一种,先评价后加权,即由下而上逐级对评价因素进行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获得基准评价值,欠优的评价因素依据其欠优的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然后对评价因素的评价值加权,获得加权评价值。某评价因素的下级各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是该评价因素的评价因素值。第一级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即为投标综合评价值。
⑤第二种,先加权后评价,即将项目的总评价值由上而下按权重逐级分配给评价因素,然后由下而上逐级对评价因素进行评价。各评价因素按权重分配所得的评价值称为该评价因素的基准权重评价值。评价因素最优的获得基准权重评价值,其余欠优的评价因素依据其欠优的程度获得相应的权重评价值。某评价因素所属各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之和即为该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之和即为投标综合评价值。
⑥加权方式及评价因素的权重系数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27.3 价格因素的评价
27.3.1 对投标报价的审核、修正或调整
笔者释义:
①投标报价与投标价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的价格术语,不能混淆。
②投标报价(Quoted Price),系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出的价格。该价格通常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开标时,直接唱出的价格即为投标报价。所以,投标报价也常被称为开标价或唱标价。投标报价的价格条件和供货范围有可能不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也可能有《投标价格变更声明》,如果有,投标报价将被《投标价格变更声明》取代或修正;投标报价也可能存在算术错误。所以,投标报价可能并不是投标人真实无误的投标价格,必须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给予必要的修正和调整,以确定投标人真实无误的投标价格。
③投标价(Bid Price),系指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后的价格。投标价是投标人真实无误的价格。投标价应符合下列条件:
a.价格条件和供货范围等内容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b.已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变更声明》(如果有)对投标报价作了调整;
c.已对算术错误(如果有)进行了修正。
(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价将按照本投标人须知第24.2条的规定修正。
笔者释义:
①算术错误,系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在加减乘除运算过程中产生的错误。一般情况下,算术错误并非是投标人故意为之。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是国际惯例,世界银行《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SBDs)中都有关于修正算术错误的规定。
②投标人须知第24.2条对算术错误的修正作了规定:“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③经修正算术错误后的投标价格,须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正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须知第24.2条对此也有规定:“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④业内有人提出,投标人的算术错误属于实质性的偏离,应该不予修正。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⑤笔者以为,算术错误不属于“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算术错误通常是明确的,显而易见的,也无需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修正算术错误不但没有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且使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得以真正体现。如果投标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得不到修正,其投标报价就不是真实无误的投标价,评价得出的价格评价值就不是真正的评价值,势必导致对投标评价的错误,并给未来的合同带来隐患。
⑥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并同时规定:“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财政部《18号令》的上述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众所周知,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仅仅是为了唱标的方便。通常,开标一览表给出的是总价,不可能给出分项单价。显然,规定“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与“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自相矛盾。
如果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主动自愿声明“以本开标一览表为准”,则该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可视为投标报价变更声明,可按投标报价变更声明处理。
⑦修正算术错误,绝不意味着,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就可以不认真地进行加减乘除四则运算,投标人绝不能将评标委员会视为投标文件四则运算的校对者!在评标中,既要坚持修正算术错误,也要防止投标人放纵算术错误。为此,可以将算术错误设置为一个评价因素,给予适当的惩处,以督促投标人认真计算投标报价,少犯算术错误。
(2)如果有价格变更声明,投标价作相应调整。
笔者释义: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装订密封后,或在投标现场看到了竞争对手,希望变更投标文件里的投标报价,提交了投标报价变更声明。
②有效的投标报价变更声明应该是开标时唱出的。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并进一步规定,“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
③投标报价变更声明的内容可能是对原投标报价给一个折扣,或将原投标报价降至或升至新的投标报价,或从原投标报价中减去某个数。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变更声明对原投标报价作相应的调整。
(3)如有不同货币,统一转换为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货币。
笔者释义:
①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应该转换为单一货币。转换为何种货币及以何种汇率转换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
②商务部《1号令》第六十条规定:“招标文件允许以多种货币投标的,在进行价格评标时,应当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评标货币的转换以计算评标价格。”
③在国际招标中,通常以美元或欧元或其他国际流通货币作为评标货币。
(4)如有不同的价格条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到货地点为依据进行调整:
①关境外产品:CIF价+进口环节税+消费税(如适用)+关境内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
②关境内制造的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
③已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
笔者释义:
①关境外系指国外、中国台湾和港澳地区及保税区。关境内系指中国大陆。
②价格条件(Price Terms),系指一系列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在不同的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同的。同样的供货内容,在不同的价格条件下,投标报价的组成和价格是不同的。
③这里所指的价格术语一般适用于货物采购招标及其买卖合同中,服务和工程一般不适用这些价格术语。
④INCOTERMS是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的缩写,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国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11.7条规定:“EXW、CIF和 CIP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最新版本的INCOTERMS是2010年版。
⑤《通则》在传统意义上被用于存在跨境运输的国际销售合同中,此种交易需要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的运输。然而,在世界许多地区,如欧盟这样的商贸集团已经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过关手续变得不那么重要。因此,《通则》2010年版正式认可该《通则》既可以适用于国际的也可以适用于国内的销售合同。所以,《通则》2010年版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只有在适当的情形下,才存在遵守进/出口手续义务。
⑥现将《通则》2010年版中的国际贸易术语的定义介绍如下,更详尽的内容请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a.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EXW—EX WORKS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系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强调生产制造场所)、工厂(制造场所)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需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在需要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卖方亦不必为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本条规则与(当事人)所选择的运输模式无关,即便(当事人)选择多种运输模式,亦可适用该规则。本规则较适用于国内交易。
b.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 FREE CARRIER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系指卖方于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人。建议当事人最好尽可能清楚地明确说明指定交货的具体点,风险将在此点转移至买方。
该项规则可以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情况),也可以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同时使用的情况。
c.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PT—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系指卖方在指定交货地向承运人或由其(卖方)指定的其他人交货并且其(卖方)须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载明并实际承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的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这一术语无例外地用于所选择的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以及运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
d.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系指在约定的地方(如果该地在双方间达成一致)卖方向承运人或是卖方指定的另一个人发货,以及卖方必须签订合同和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也可以用于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时。
e.DAT—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终点站交货(……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系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的终点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终点站”包括任何地方,无论约定或者不约定,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公路,铁路或空运货站。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和卸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此规则可用于选择的各种运输方式,也适用于选择的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f.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
DAP—DELIVERED AT PLACE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系指卖方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
DAP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新添加的术语,取代了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和DDU(未完税交货)三个术语。
该规则的适用不考虑所选用的运输方式的种类,同时在选用的运输方式不止一种的情形下也能适用。
g.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系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准备好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有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进口清关手续,对进出口活动负责,以及办理一切海关手续。
这条规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也可以适用于同时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情况。
h.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AS—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系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码头上或驳船上),即完成交货。从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发生转移,并且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
这项规则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i.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系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或者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货物。一旦装船,买方将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所有风险。
本规则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j.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FR—COST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系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本规定只适用于海路及内陆水运。
k.CIF—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系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船或指(中间销售商)设法获取这样交付的商品。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于装运港装船时转移向买方。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⑦INCOTERMS 2010年版的11个术语按运输方式可分为两类:
a.适用于任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规则
EWX 工厂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CPT 运费付至
CIP 运费及保险费付至
DAT 目的地交货
DAP 所在地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
b.只适用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规则
FAS 船边交货
FOB 船上交货
CFR 成本加运费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⑧在国际招投标活动中,上述11种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较多的是: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DDP完税后交货等。
⑨如果投标文件中有不同的价格条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a.如上所述,在国际招标中,国际贸易术语使用较多的是: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FOB船上交货,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DDP完税后交货等。这些价格条件的关系如下:
CIF价= FOB价+运输保险费(装运港至到货港)
CIP价= CIF价+运输保险费(到货港至用户交货地点)
DDP价= CIP价+进口环节税
b.用以投标价值评价的价格,可以称为“评价价格”,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到货地点为依据:
(a)关境外产品:CIF价+进口环节税+消费税(如适用)+关境内运输、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采用CIP、DDP等其它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
(b)关境内制造的产品: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
(c)已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运输、保险费+其它相关费用。
⑩一般情况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研究所和医院等单位进口的机电产品都不是消费品,进口环节税只有两项:关税和增值税。各种产品的关税是不同的(可从中国国际招标网查得),进口增值税的税率统一为17%。进口环节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a.进口关税=CIF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b.进口增值税=( CIF价+进口关税)×17%(增值税税率)
c.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
d.有一些进口产品(如轿车)是需要交消费税的,对于这类产品:
进口关税= CIF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消费税=(CIF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CIF价格+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27.3.2 投标价格评价值的确定
(1)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价格评价函数(评价标准)计算投标价格的评价值。
(2)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资料表。如设置,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见投标资料表。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笔者释义:
①如上所述,对投标价格的评价,实际上是对经过调整后的“评价价格”进行评价。(笔者注:以下所述的“投标价格”均指“评价价格”。)
②投标人须知第27.2.3条已规定,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该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即为通常所说的评标基准价)得最高评价值,该最高评价值称为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响应值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依据该规定,评价价格最低者得最高评价值。那么,如何评价其余的评价价格,即采用何种价格评价函数呢?
③有了基准评价值或评标基准价,就可以确定投标价格评价函数,并依据投标价格评价函数计算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评价值。目前,业内常用的投标价格评价函数主要有五种,如表1所示(表1源自笔者的专著《评标方法概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2014年。淘宝等网店均有售。)
④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中,笔者推荐表1中的第一种投标价格评价函数:
Ei=W×Pmin/Pi×100或Ei=Fw×Pmin/Pi
式中:
Ei 为投标人的价格评价值
W 为价格权重
Fw 为价格基准评价值
Pmin 为评标基准价(即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
Pi 为投标人的投标价(即评价价格)
100 当采用百分制时
a.应用案例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b.应用案例2: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综合评估打分法评标细则》中规定:
投标报价得分=70×(本工程最低投标总价(被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总价除外))/本投标人工程投标总价
(笔者注:应用案例1中的价格权重为[0,1];应用案例2中的价格权重为0.7,70是价格的基准权重分=100分×0.7。)
c.评价函数图像 如图1所示。
图1 投标价格评价函数图像
(横坐标:投标价 纵坐标:评价值)
d.评价函数特点
(a)以最优的评价因素响应值为评标基准价或以最高的评价值为基准评价值。
(b)该评价函数为反比例函数。
(c)函数图像是一条曲线,曲线比较平坦。
(d)随着投标价格的增高,相同的增高幅度失去的评价值是不相同的,投标价格越高时,失去的评价值越少。
(e)比较简单。
表1 五种投标价格评价函数
序号 |
评价函数 |
特点 |
1 |
Ei=W×Pmin/Pi ×100 Ei=Fw×Pmin/Pi |
1.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2.该评价函数为反比例函数。3.函数图像是一条曲线,比较平坦。4.随着投标报价的增高,相同的增高幅度失去的得分是不相等的,报价越高时,失去的得分越少。5.比较简单。 |
2 |
Ei=W×(2-Pi/Pmin)×100 Ei=Fw×(2-Pi/Pmin) |
1.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2.该函数为一次函数,函数图像是一条直线。3.随着投标报价的增高,不论投标报价达到怎样的高度,相同的增高幅度失去的得分都是相同的。4.直线的陡度(斜率)由评标基准价和基准权重分决定。 |
3 |
Ei=Fw-((Pi-Pmin)/Pmin)×100×Fk |
1.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2.该函数为一次函数,函数图像是一条直线。3.随着投标报价的增高,不论投标报价达到怎样的高度,相同的增高幅度失去的得分都是相同的。4.直线的陡度(斜率)由评标基准价和Fk值决定,可通过改变Fk值调整直线的陡度(斜率)。 |
4 |
Ei=Fw-((Pi-Pmin)/(Pmax-Pmin))×Fk |
1.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预先设置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与最低投标价的评价值(得分)差值Fk并将此值固定,中间投标价的评价值(得分)采用内插法计算。2.该函数为一次函数,函数图像是一条直线。3.随着投标报价的增高,不论投标报价达到怎样的高度,相同的增高幅度失去的得分都是相同的。4.1≥((Pi-Pmin)/(Pmax-Pmin))≥0,当Pi=Pmin时,((Pi-Pmin)/(Pmax-Pmin))=0;当Pi=Pmax时,((Pi-Pmin)/(Pmax-Pmin))=1。5.Fk值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直线的陡度(斜率)由经评审的最高投标价Fmax、最低投标价Fmin和Fk决定,可通过改变Fk值调整直线的陡度(斜率)。6.该评价函数适用于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较大,导致投标价格的差异也较大的项目,例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服务类项目。 |
5 |
Ei=Fw-((Pi-Pj)/Pj)×100×Fk1 Ei=Fw-((Pj-Pi)/Pj)×100×Fk2 (Pij) |
1.该评价函数式与第三种评价函数式相同,但评标基准价不同。评标基准价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得出,大多数以投标价的中间值为评标基准价。2.该函数为一次函数,函数图像是一条直线。当(Pi>Pj)时,斜率k<0,Ei随Pi的增大而减小;当(Pi<Pj)时,斜率k>0,Ei随Pi的增大而增大。3.直线的陡度(斜率)由评标基准价和Fk值决定,可通过改变Fk值调整直线的陡度(斜率)。4.通常,Fk1>Fk2。 |
⑤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笔者认为,对于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不宜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27.4 商务因素的评价
27.4.1 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商务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笔者释义:
①商务评价因素的第二级评价因素包括交货期、付款条件和方式等等。
②所谓的“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系指对商务评价因素的所有第二级评价因素一起进行评价,直接得商务评价因素的评价值。
③如何进行评价?已写得很清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④是否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27.4.2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
笔者释义:
①如果需对商务第二级评价因素逐项进行评价,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具体的评价因素及如何进行评价。
②交货期及付款条件和方式是最常用的商务第二级评价因素,但不限于这两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其他的评价因素,但不得设置歧视性的评价因素。
(1)交货期
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交货期,得基准评价值。在此基础上,每延迟交货一周,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值。或者
②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或启运),提前交货得基准评价值,晚于或早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将被否决。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迟于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笔者释义:
①这里示范性地给出了两种选择。第①种选择比较常用,单机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第②种选择比较适用大型成套设备,特别是需要分批交货的项目。
②第②种情况规定了分批交货可以接受的交货时间范围:
a.在可以接受的交货时间范围内,按规定分批交货或提前分批交货,得基准评价值。
b.在可以接受的交货时间范围内,迟于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将获得相应的评价值(低于基准评价值)。迟于规定的交货时间,将会影响成套设备的安装,影响工程的总进度。
c.在交货时间范围之外(提前或晚于)交货都不能被接受,投标将被否决。为什么在交货时间范围之外提前交货也不被接受呢?对于大型成套设备而言,到货的设备必须有存放的地方,在存放的地方未准备好时到货,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
③笔者在工作中发现,有许多人对CIF、CIP等价格条件下的交货及交货期的概念和定义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应负责至到货港交货;在CIP价格条件下,卖方应负责至设备安装现场交货,并按此理解来计算交货期。这些理解不符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的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解释为:“在CPT,CIP,CFR和CIF在这些术语下,当卖方将货物交付与承运人时而不是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卖方已经完成其交货义务。When CPT, CIP, CFR or CIF are used, the seller fulfils its obligation to deliver when it hands the goods over to the carrier and not when the goods reach the place of destination.”
交货期的计算应该是,货物贸易合同生效日至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日。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版的解释,三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IP)的交货及交货期的概念和内涵基本上是相同的。
a.FOB 卖方必须将货物运到买方所指定的船只上,若有的话,就送到买方的指定装运港或由中间商获取这样的货物。在这两种情况下,卖方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或在期限内按照该港习惯方式运输到港口。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either by placing them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loading point, if any, indic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or by 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 In either case,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on the agreed date or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and in the manner customary at the port.
如果买方没有明确装运地,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中选择最合目的的装运点。If no specific loading point has been indicated by the buyer, the seller may select the point within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at best suits its purpose.
b.CIF 卖方必须将货物放装船运送或者(由承运人)获取已经运送的货物,在上述任一情况下,卖方必须在合意日期或者在达成合意的期限内依港口的习惯进行交付。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either by placing them on board the vessel or by procuring the goods so delivered. In either case,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on the agreed date or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and in the manner customary at the port.
c.CIP 卖方必须按照约定日期或期限,向按照A3规定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交货。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by handing them over to the carrier contr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A3 on the agreed date or within the agreed period.
(2)付款条件和方式
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和方式,得基准评价值。在此基础上,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利率计算提前支付所付的利息及招标人可能增加的风险,并按照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依据利息多少及可能增加的风险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②如果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了最大的偏离范围或规定不允许有偏离,超出最大偏离范围的或有偏离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被否决。
笔者释义:
①提前支付的利息一般按同期的商业贷款计算。
②关于招标人因提前支付可能增加的风险,可请国际贸易专业人士评估。
③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合同金额较大,交货期较长,最常用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是所谓的“1-8-1条款”,即:a.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电汇(T/T),收到卖方银行开具的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b.开具合同总价90%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合同总价的80%凭装船单等文件支付;c.合同总价10%的货款在合同验收后凭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件支付或质保期后支付。详细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国际惯例和合同的约定执行。
④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合同金额较小,交货期较短,一般宜采用开具100%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中合同总价的90%凭装船单等文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货款在合同验收后凭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文件支付或质保期后支付。
⑤不宜规定最大的偏离范围或规定不允许有偏离。由于国际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比较少,不宜轻易否决投标。
(3)其它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价
对商务因素的其它第二级评价因素(如果有)的评价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进行。
笔者释义:
①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商务评价因素的其它第二级评价因素,但不要设置有歧视性的评价因素。
②以笔者经验,商务评价因素的设置宜少不宜多。
27.5 技术因素的评价
27.5.1 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技术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笔者释义:
①对于一些功能单一、结构比较简单的通用设备,不必设置第二级技术评价因素,可直接对设备的技术水平进行总体的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②对于一些大型成套设备,如果对第二级技术评价因素的设置及量化评价有困难时,也依然可以仅对第一级技术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27.5.2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
(1)对有具体数值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价
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评价值;或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笔者释义:
①如果对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因素能够给出评价函数,当然可以用评价函数计算出相应的评价值。不过,要对有具体数值的评价因素给出科学的、合理的评价函数是非常困难的。
②如果给不出科学的、合理的评价函数,还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2)对没有具体数值的第二级评价因素的评价
①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②无此项性能或功能的评价值为零。
笔者释义:
①对于没有具体数值的第二级评价因素,只能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②这里“无此项性能或功能”,系指非关键性的性能或功能。若是关键性的性能或功能即打星号(“*”)的条款,在合格性评审时就被否决了。
27.5.3 第一级评价因素下限评价值
按照有关规定,若投标人的第一级技术评价因素的评价值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缴款的平均评价值一定比例以上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该比例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①所谓“有关规定”,系指商务部《311号文》中的有关规定。《31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被确定为推荐中标人:
(一)该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二)该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低于全体有效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平均值一定比例以上的。
本条第(一)、(二)项中所列的比例由招标文件具体规定,且第(一)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项中所列的比例不得高于30%。”
②《311号文》规定该比例“不得高于30%”。具体的比例应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27.5.4 其它各级技术评价因素的设置和评价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①其它各级技术评价因素系指第三级、第四级等技术评价因素。
②笔者建议:技术评价因素也不宜设置过细,会增加评价的难度和评价工作量。
27.6 服务因素的评价
27.6.1 仅对第一级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仅对第一级服务评价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27.6.2 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对第二级评价因素分别进行评价,将按下述规定进行评价:
(1)可量化的第二级评价因素
①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载明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评价值;或
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
(2)不可量化的第二级评价因素
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评价:最优的评价因素得基准评价值,其余的评价因素将依据其优劣程度获得相应的评价值,若无此项服务则评价值为零。
27.6.3 其它各级服务评价因素的设置和评价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如果读者已阅读了27.4和27.5中的笔者释义,那么,这里就无需再释义了。
27.7 投标综合评价值的计算
27.7.1 若先评价后加权,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加权评价值之和。
27.7.2 若先加权后评价,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之和。
笔者释义: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先加权后评价”的方式,这种方式计算投标综合评价值比较简单:投标综合评价值等于第一级各评价因素的权重评价值之和,某第一级权重评价值等于其下属的各第二级权重评价值之和,以此类推。
27.8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方法
27.8.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综合评价值的高低排出名次。综合评价值相同的,将依照第一级评价因素价格、技术、商务、服务的优先次序,根据其评价值高低进行排序。综合评价最优者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人数见投标资料表。
27.8.2 本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推荐方法和推荐人数见投标资料表。
笔者释义:
①建议: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应充分征求招标人的意见。
②笔者认为,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中,中标候选人宜少不宜多。
③27.8.2中的“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推荐方法”系指有别于27.8.1的推荐方法,但必须在投标资料表中载明。
四、结束语
虽然,商务部《1号令》已放开综合评价法的采用,但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比较喜欢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究其原因有三:
1.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一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大家比较熟悉,积累了较多的经验(详见笔者的《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实务》,刊登在《招标与投标》杂志2016年第5期和第6期。)
2.采用综合评价法,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比较高。
3.评标专家库滥竽充数和评标委员会的随机抽取组建方式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水平更难以满足综合评价法的要求。
作者简介:
钱忠宝,1992年初至2015年底从事招标工作,曾任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4年来,主持2,000多个项目的评标,编写/阅审招标文件2,000余份,阅审投标文件10,000余份。
商务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六次修订参与者,其中2014年版、2008年版、2007年版和2005年版的修订执笔,综合评价法的撰写者。
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论坛总版主(网名laochan),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管理》杂志编委会特邀专家,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招标与投标》杂志编委会主任。
在《中国招标》周刊、《招标采购管理》和《招标与投标》等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专著《评标方法概论》。
作者邮箱:laochan200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