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自《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招标投标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不断壮大,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规定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发改委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各部委和各地区陆续颁布了各自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及评标办法等规定,如《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规定分别从评委专家的组成、抽取、评标工作的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是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对评委专家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依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需要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专家是具有高级职称并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或一定的学术科研成果的高层次人才。专家们被抽取后在工作岗位上请假或放弃私人休息的时间来到评标现场评标,在相对封闭的评标室内,完成评标工作,工作强度和任务量非常之大,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还有晚上加班甚至通宵评审的情况,他们用自己多年积累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公平、公正地选择出合格且优秀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积极配合和支持评标专家的评审,尊重专家的工作成果,付出合理的报酬,这符合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对于评标专家费的发放机构,随着招投标制度和专家管理制度的完善,有关部门颁布了相应的规定。200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包括“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费用,则评标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其收取的代理费中支付。200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招标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可见,评标专家费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如采用自行招标的项目,该费用应由招标人承担。
此外,对评标专家费的发放标准,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细化的规定,为规范评标专家费用的发放,一些地方的招投标协会、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出各自的指导意见,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由地方招投标协会出台,如山西省招投标协会2011年出台的《山西省评标专家咨询服务标准指导意见》;2.由交易中心出台,如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10年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咨询服务费有关指导意见》和2013年颁布此指导意见的《补充通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3年更新发布《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指引》;3.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如成都市发改委2011年牵头颁布《关于加强评标劳务费用管理的通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出台《广东省省级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相关费用发放指引(试行)》。这些关于评标专家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范评标专家费用的发放和管理。
二、评标专家费用发放存在的问题
因为缺乏高层级的法律规定,此项费用的发放没有被纳入统一监管,造成下列问题:1.招标代理机构面对面直接向专家发放评标专家费,而且此费用一般封在信封中发放给专家,难以对此费用进行监管,存在以高额评标专家费来影响评标结果的廉洁风险;2.专家评标前先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商定评标专家费,如果觉得费用不合理拒绝评标,影响评标顺利进行;3.专家故意拖延评标时间,要求更高的评标专家费,大大降低了评标效率;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较低的评标专家费,专家出于“给多少,算多少”或“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的心态,不会据理力争,从而打击了专家评标的积极性;5.评标专家费的指导意见不断地更新和细化,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各交易平台仍要努力研究兼顾公平和符合实际的指导意见。
三、创新性的管理方式
针对以上问题,各交易平台利用招投标电子化手段或代收代付服务等创新性方式对评标专家费发放进行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评标专家电子签到系统,专家到达评标室后利用CA证书在电脑上独立完成签到、阅读评标纪律、查看回避单位、推选评委组长等操作,评标结束后系统会记录评标开始和实际评标结束的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系统记录时间计算评标专家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该系统录入评标专家费金额,提交专家签单确认后,将劳务费信息提交中心财务部门,由该部门审核劳务费发放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已收到评标专家费。通过系统留痕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对评标专家费实现了有效的监控。如果专家要求高额评标专家费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较低的费用时,招标代理机构或专家可向监管单位进行投拆,监管单位根据系统中记录的时间和发放金额对违反规定索要高额或发放低额评标专家费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成都市发改委2011年牵头颁布《关于加强评标劳务费用管理的通知》,规定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提供评标专家费代收代付服务,该交易中心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协商签订评标专家劳务费用代收代付合同,组织开发了评标专家劳务费用代收代付系统,完成了与银行、税务部门的数据对接。采用代收代付服务有效地克服了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直接发放专家评标费而使评标专家产生“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软”的心理,减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影响力。
通过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的发展和代收代付服务的创新性管理方式的应用,交易平台能规范评标专家费的发放,降低专家的廉洁风险,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建议与总结
为规范评标专家费的发放,促进评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评标专家费的发放机构、发放范围、标准的制定机构和监管机构。发放机构应该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放范围应为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应该包括业主评委,因为业主评委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是自己的本职工作,不应该收取评标专家费,更不应包括招标人和其上级单位参与组织评标的领导、招标人监督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招标人参与的各业务部门人员。[1]对于评标专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应由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机构负责,原因是:(1)因为全国各地的工资、物价标准不一,国家的法律法规难以出台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费的标准,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机构熟悉该区域专家库专家的情况,能更合理地制定出符合实际的评标专家费标准;(2)这样有利于对不按标准进行发放或接收评标专家费的人员进行处罚。
2.评标专家费的标准要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理制定评标专家费的标准有利于规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有利于完善评标制度。如果评标专家费过低,会降低专家评标的积极性,减少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数量,最终影响专家的抽取和项目的正常评审;如果过高,会加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经济负担。因此,评标专家费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当地的工资和物价标准、专家水平、项目的复杂程度、交通情况等因素,综合衡量各因素后进行细化完善,使得评标专家费的发放标准更合理、公平和具可操作性。
3.要从根本上解决评标专家费的问题,需要利用招投标电子化技术,特别是远程评标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远程评标交易平台,实现专家库的资源共享,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提升评标过程的廉洁风险防控水平,统一规范评标专家费,同时,可解决一些地区专家数量不足无法组织评标的问题。[2]
五、结束语
评标专家费的规范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的明确规定、各地发放标准的细化完善以及招投标电子化技术的利用,要从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逐渐完善的阶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良好的职业操守、评标专家廉洁自律的精神、监管单位认真负责的态度、交易平台创新性的模式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评标专家费的规范和评标制度的完善需要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关华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参考文献:
[1]汪才华,何水标.评标专家评审费法律问题之探讨[J].中国招标,2011,(17):9-13.
[2]冯君.评标劳务费管理亟待加强[J].中国招标,2010,(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