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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百问招投标”之二十六 评政令运行中的“堰塞湖”

总第 38期  作者(或来源): 本刊评论员
摘   要:
关 键 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 编码: 2095-6029(2016)09-0001-01

 

自然界之“堰塞湖”含义明确,易于理解,各行业政令运行中的“堰塞湖”则喻指“政令不出中南海”等现象。

政令“堰塞湖”由来久矣,不可不察,对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穷究原因、找到疏浚和清除之道。

自然界的“堰塞体”不外乎泥土砂石,而政令执行中的“堰塞体”却花样纷呈。或将刚性的法规、制度揉捏成“橡皮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变通”执行;或欺上瞒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依“太极”而行;或以惰求稳,粉饰太平,官样文章,依“八股”而行;或背离政策精神,断章取义,生搬硬套,南辕北辙瞎折腾,因噎废食乱作为;或将政令划分为“唐僧肉”和“烫手芋”,前者争得呼天抢地,后者唯恐避之不及……

自然界的堰塞湖,能使甘霖险成洪患,不及时治理必祸及苍生,政令执行中的“堰塞湖”,其危害亦然。或政策措施被阻隔;或销蚀政府威信, 削弱政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或惠民福利被截留,民脂变“官膏”,民生福祉受损……长此以往,不但伤害了群众利益,还会使公信力化为“肥皂泡”,使政府部门缺失社会公信和人民群众拥护,动摇行政支撑,增加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影响长远发展大计。

政令不畅,原因甚多。一是“令之不行,自上始之。”一方面是因为上级的政策指令时或不切合实际时或缺少操作性,让下级执行者左右为难;另一方面,政令不畅的“堰塞湖”现象,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使然,中央的政策指令很可能与地方的现实利益相冲突,这样中央的政策指令想让地方不打折扣地执行实为不易。

二是各种 “私利”作祟。一些官员在执行政策时,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上级政策精神搞“选择性”执行,有所“为”有所“不为”,利于自己的就大肆宣传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千方百计阻扰落实,导致政令不畅。

三是对上级精神理解得不深透不全面,各吹各的号各走各的调。对于上级的精神没有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往往是一知半解,理解上也是只言片语,没有系统认真地去疏理,执行起来标准不统一,各部门之间不协调,各自为战,使得政策法规在执行中走了样、变了味。

四是监督机制不严密,责任追究“落空”,无疑使一些地方和干部在执行中央政策时玩弄各种花样,肆无忌惮。

权为民所授,权亦应当为民所用。各营其私,何来凝聚力、战斗力?各为其政,何来令行禁止、清明吏治?各行其是,何来一条心、一盘棋?“堰塞湖”现象关及政府行政体系的肌体健康,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痛下狠手,力破“中梗阻”,消除影响政策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

一是各方要勇于打破利益坚冰。要建立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要更加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权限边界。如此,下级才有执行上级政策指令的充足动力。

二是要加快实施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转变,科学界定和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能,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让市场作用得到更好发挥,让政府管理更加到位,努力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必须发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构建严密完善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要在政策执行系统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用激励、监督、惩罚、考核、评价等制度为执行力保驾护航。对政令执行不力者严惩不贷,让乱作为者“丢人丢官”,坚决追究对上级的政策指令表面上服从实质上推诿、打折执行扣和采取“任你如何来,我只由我去。”者的责任, 针对政策措施落实中的薄弱环节,加快完善和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措施尽快“落地”。

为此,唯有破“堰塞”、去积弊,方能通政令,致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