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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招标投标之“信、达、雅”与“真、善、美”

总第 38期  作者(或来源): 黄民锦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其深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时代的光芒。如清末严复先生提出的“信、达、雅”翻译应至瑧的境界,民国吴经熊先生提出的实现“真、善、美”的法律正义最高境界要求,将这两位思想家和法学家的观念移植至招标投标领域,可否将之理解为前者更多体现的是对招标投标制度层面的价值追求,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对招标投标当事人的精神追求。

“信”之于招标投标就是要建立法律信念体系:政府要有公信力,供应商要讲诚信,从业者要恪守职业操守。诚是基础、信是过程。梁启超曾叹道:“信仰是神圣,信仰在一个人为一个人的元气,在社会为一个社会的元气……中国人现在最大的病根就是没有信仰。”梁先生不仅叹出了当时中国社会的问题,也说出了当代政府采购存在的诚信问题。

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不信仰法治,不敬畏法律,政府公信力下降,供应商失信,不守信等种种不良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因此,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涵盖包括招投标诚信、价格诚信、合同诚信、履约服务诚信在内的供应商诚信制度体系,将诚信精神深深植入政府采购文化土壤,由此内化为从业群体和个人意识,外化为从业群体和个人的行为规范,最终在从业群体中产生凝聚力,在生产厂商中产生动力和创造力,从而激发招标投标行业活力。

“达”之于招标投标就是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传情达意,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目标要准确定位,监管力量要精准发力;采购人要合法合理提出采购需求;供应商要依法依规依理提出诉求;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编制采购文件,在法定框架内准确表达出供需双方信息,依法组织采购评审;评审专家要独立客观公允地评审,不偏不倚地评定入档打分。

“雅”之于招标投标就是要有程序之雅、中立之雅、平和之雅、良心之雅。程序之雅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严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以达到程序正义。中立之雅要求行政管理者在处理招标投标争议案件时,遵循中立准则,保持中立地位和立场,超脱于案件事实本身,不以个人的喜怒哀乐、爱憎好恶来左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杜绝倾向性条款;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不畏惧权威、权势,不为私利、利益所动。平和之雅要求供应商正确对待投标的得失,不偏执、不大动火气,只要招标项目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就不能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制造是非或试图通过制造争端从中获利。良心之雅要求无论是招标投标从业者、当事人还是旁观者,都要有一颗良心善治、道德文章之心,秉持做人的良知、良心去从事招标投标这个职业,对待招标投标行业,审视招标投标生态。

招标投标之“真”就是全面准确观察分析招标投标客观存在的事实,正确对待招标投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求法律之真,求事实之真。求法律之真就是以法治思维和方式来治理招标投标,敬畏制度,敬畏法律,看问题要讲事实依据,处理问题要找法律依据。求事实之真就是讲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讲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法律事实是讲正确适用法律。对争议案件,要查明事实,精准地把握案件发展的脉络,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符合实情的裁决,通过公正严明的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让裁决向客观事实无限接近,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达到招标投标之真。

招标投标之“善”就是妥善处理招标与投标之间的关系,通过善法达到善治。“善”是人的行为及其表现出的品德符合人性并有益于他人和社会。友善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最紧密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也是化解招标投标矛盾的利器。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表现为采购人与投标中标供应商、监管机构、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之间的关系。友善关系处理则重点体现在招标人与监管者、招标代理机构与供应商关系上。妥善处理上述关系需要:一是心存高远,志同道合。即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无论是监管者还是被监管者,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行者,无论是投标商、供应商还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评审专家,最高目的和最终目标都是维护《招标投标法》的权威,实现道相同共为谋的基本道德价值取向。二是谦敬礼让,帮扶互助。供应商投标未中标时,应正确行使救济权、投诉权,首先要考虑不中标的主观原因,汲取经验教训,不宜偏听偏信,胡搅蛮缠或恶意投诉;监管者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存有包容之心、理解之意、体谅之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从投诉纠纷存在问题处查找原因,从有利于改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健全工作制度角度出发思考问题产生的根源,更多地从采购文件制定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采购组织程序的严密性,评审专家的客观公正性,评审结果的公平性上考虑问题,寻求纷争症结所在,不能一概把投诉视为洪水猛兽,一概视为供应商恶意投诉,以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达到戮力同心,共同追求和谐采购的愿景。

招标投标之“美”就是扬正义之美,勤谨之美。美的真谛应该就是和谐,法学理论告诉我们,对争议案件决不仅仅是惩罚和治理,而且应该关注提高参与者心里的接受度,通过柔性执法引入调解体制机制,在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和结果中,让诉争双方心悦诚服,让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幸福,化怒气为服气,促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判决,从心里树立司法的权威,养成招标投标当事人出自内心的对招标投标法律的真诚信仰,激发他们对招标投标的信任,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让社会公众在体验见证政府采购执法公正的同时,能够欣喜地感受到政府采购法律执行的和谐之美。

敬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也是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来讲,必须以忠于职守,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守住法律底线为要求,以强烈的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的情怀,用敬畏、敬重的态度对待招标投标工作,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任劳任怨、精益求精地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刻苦钻研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知识,掌握过硬的本领,努力成为行家里手,业务骨干,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

“信、达、雅,真、善、美”六字诀能否成为招标投标的“金科玉律”呢?

但愿是,希望是,只要我们真心恪守,共同践行,最终必将是!

 

作者简介:

黄民锦,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行政审批办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