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
一、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的具体职责、权利与义务
1、职责
《招标投标法》没有具体明确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普遍共识就是其了解和熟悉项目的背景和实际情况,一方面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工作,能为评标专家快速地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另一方面,评标结果需得到招标人单位最终确认。
2、权利与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此两处赋予了评标委员会相关权利与义务,而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一员也相应地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评标委员会是一个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当然地等同于其成员个人的权利义务,但是需要每个成员在评标活动中通过其个人行为实现,据此,招标人代表也可以进行评标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否可达资历要求
1、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资历要求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第七条的规定,其评标专家要具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同时,要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库,还要经过相关内容的培训,特别是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评标标准、方法与评标实务操作的培训。因此,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经过系统的培训,并考核合格之后才能入选专家库,而后才能有资格参与评标。但对招标人代表来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的执行规定》第九条只做出了“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的原则性要求。
2、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能否达到相应专家的资历要求
由于我国招标人的种类很多,既有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还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招标人代表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除了一些较大企业具有相当水平的专业人员外,其它一些小企业可能根本没有相关专业人员,更不用说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去参与评标了。入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参与评标尚需经过培训,更何况那些没入选专家库、没经过评标业务培训、没有专业知识的招标人代表?
三、招标人代表易成为评标阶段弄虚作假的关键节点
在实际的评标中,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只在开标前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易被投标人锁定,而对招标人来说,能代表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的范围很小,人数更少,且基本是固定的,招标人代表很容易被投标人等提前锁定为舞弊参与者。也就是说,在招标开始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各方可能会提前与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代表串通,内定中标单位。在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让其“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因此招标人代表成为评标阶段弄虚作假的关键节点。
四、评标结果易被招标人代表控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这些占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有条件在评标操作上发挥自身的优势地位和便利条件,利用一些手段左右、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甚至操纵评标委员会,让其中意的投标人中标。
例如,在采用资格后审的综合评估法(有限数量制)的评标中,其舞弊行为主要表现在:1、在招标开始前阶段。“内定”的投标人会串通大于有限数量制要求数量的单位共同投标,并与招标人提前确定中标单位。2、评标阶段。(1)初步评审时,招标人代表会选择对资格审查部分中占主观分大的项目进行打分,对串标单位打高分,其它单位打低分,使大部分串标单位资格审查得分排在前列,使其能进入详细评审环节,把其它非串标单位排除在外,从而增加了投标人舞弊成功的概率。(2)详细评审时,由于进入详细评审的单位大部分都是串标单位,他们的投标报价已提前串通好,故商务标得分相差不大,也就是说,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得分的高低就决定中标单位,此时招标人代表对非“中意”投标人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分析查找,使其技术标得低分,对“内定”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大加赞赏,使其技术标得高分,便于其中标。
如果有时“内定”的投标人未最终中标,招标人代表往往会抢先发言,对非“中意”投标人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强调,不断对其他专家暗示“重审严抠”,商讨深挖细微偏差,甚至给专家成员许以承诺,直到推翻原来的中标结果,使其“内定”的投标人中标。
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碍于情面等因素,会直接推选招标人代表担当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这样,招标人实际上就直接控制了主动权,完全掌控了评标结果。
综上所述,招标人代表表现出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五、结束语
随着全国电子化招标的推行,招标人代表表现出的一些弊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招标人代表在评标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自始至终是存在的,因此,对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有必要进行限制。但是,在《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未做出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任何规章和地方法规都不应当明确禁止,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因此,建议对《招标投标法》进行修订,明确规定招标人代表不允许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完全由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代表不参与评标,只在评标前对项目进行详细介绍,或简要解读项目重要信息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简介:
周远飞,中铁十四局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