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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行业法规与地方规定“打架”的思考
——以某市物业交易文件条款制定争议为例

总第 38期  作者(或来源): 汪杰

「案例回顾」

 

某大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简称本项目)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为某市公安局,具体招标项目为该局公安科技信息指挥中心综合办公楼,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资金,招标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卫生保洁、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护、会议服务等服务管理工作,项目估算金额约85万元。

2016年3月16日,招标人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宜(办公楼物业执行属地管理,招标人所属管辖地为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当下正处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时期,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开展交易事宜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交易文件审核工作)。完成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后,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人要求开始编制交易文件,交易文件编制完成后需要报送至招标人、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务部门审核。招标代理机构将编制完成的交易文件报送至招标人、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审核,两部门对交易文件均无异议。当报送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部门审核时,该部门对交易文件中资信部分的评分条款和企业信用等级要求:“企业在上一年度荣获市级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信用等级评定为甲级(类)得2分,乙级(类)得1分;对连续三年物业信用等级被市级物业主管部门评为甲级(类)得3分;本项最高可得3分(须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的规定存在异议,并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立即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审核。

事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部门审核时对交易文件提出的审核意见报告招标人和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招标人和区房管局物业管理部门认为该项条款无需修改,理由为市房地产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局滁房字【2014】119号文件对该市物业考核管理做出过要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此文件执行,并且市房管局于2016年3月31日召开的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再次明确要求此项为物业招标必要打分项。招标人也同意区房管局观点,认为该条款不需要修改。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审查备案部门在获悉两部门回复意见后仍表示需要修改,认为该条款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特定区域的奖项、荣誉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因为此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中左右为难,交易公告、交易文件迟迟无法上网公布。

后经区房管局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两局领导就此物业及后续物业项目关于争议内容进行磋商,暂先执行市房管局、市招标局滁房字【2014】119号文件。

「案例剖析」

 

笔者认为,招标人和区房管局的坚持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该案例条款的争议部分重点在于各方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特定区域”一词理解不一,各持己见。“特定”指特别指定,特别规定。“区域”指土地的界划;指地区;区域自治;界限;范围。“特定区域”可以理解为在特别指定和规定的地区或者界限范围内。然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案例中市房地产管理局、招标采购管理局滁房字【2014】119号文件中对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的重点在于“企业在上一年度荣获市级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可以按照划分获得相应的加分,这里提到的“荣获市级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的“市级”里并没有“特定区域”限制和指定的潜在意思。通过“互联网+”搜索可以检索到国内不少地区的物业主管部门均有对物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做法,客观上讲这种做法是有助于企业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管理水平的。

通过案例我们不难看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坚持依法办事,从严审查的工作态度是没有错的,但是也能够看到同区域内相关部门之间的有关文件相互不通,宣传不到位,理解不透等现象是时有发生的。这种现象会给一些工作开展带来障碍和影响,如案例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遇到此问题时,就应该主动提出相关问题的思考和有关规定的依据,既不能在编制交易文件中主动“示好”招标人,偷偷地搞“量体裁衣”,也不可只做“传话筒”没有思考没有建议。作为代理机构应当诚实信用,做到编制文件讲法律、依规代理讲专业、做好服务讲水平、左右传达讲质量。

近年来,国家领导人一直强调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当前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正处于历史发展的转型期和机遇期,机遇是前所未有的,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能够有效挖掘市场“新动能”,助推“新经济”,利好“中国梦”。

 

作者简介:

汪杰,男,安徽滁州人,本科,中国档案学会个人会员,研究方向:交易项目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