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绿色采购的规定只限于原则性的一些要求,只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绿色目标,但没有具体的操作内容,难以实现绿色采购预期目标。
一、 绿色采购目前存在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绿色目录方面
目前,政府下达的绿色采购任务,主要为节能环保及再生利用产品。我国目前对于再生利用产品在政府采购方面无强制要求及采购目录,而节能环保目录在我国只列入部分产品,强制采购又只占目录中的一小部分。严格依据规定可以执行的部分比重太小,一般不足以达到政府要求的绿色采购比例。
(二)产品界定方面
我国目前仅对节能环保产品给予认证,对于再生利用产品无相关权威认证,采购实施过程中难以直观界定产品是否属于再生利用。
(三)政策保障方面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对于优先采购的产品缺少具体的保障措施。
在需求方面,对于目录中优先采购的绿色产品,采购人是否选用,权利在于采购人,而集采机构无政策依据要求采购人必须购买绿色产品。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评估时节能环保认证仅仅在采购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加分项,无法保证最终能够实现绿色采购目的。而评分相同或报价相同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时,多数采购项目不是单一货物,无法直观地对比,从而很难最终实现绿色采购目的。
(四)缺乏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评估
绿色采购不应仅仅局限于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应当覆盖产品生产运输全过程,包括生命周期成本、节能减排情况、污染物处理等各个方面,将绿色采购的目标局限于终端产品,将无法真正实现绿色循环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五)数据统计方面
我们在计算百分比时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选择百分比的基数,也就是我们所实现的绿色采购份额与什么样的数据做对比形成最终的采购数据。现有两个选择:一是所有政府采购金额,包含货物、服务、工程,但绿色采购主要是针对货物的,拿所有数据相比没有可比性。二是所有政府采购货物类产品中没有再生利用产品的目录,而节能环保清单也只列入了部分产品,比重太小,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二、实现绿色采购目的的建议
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明确政府采购各方在绿色采购中的责任与义务,多部门与交易各方主体联合推动绿色采购工作,实现绿色采购目的。
(一)发挥政策功能,出台政策保障
政府通过明确政府采购政策,来发挥其调控经济社会的作用,实现国家的特定目标。为此《采购法实施条例》完善了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明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相关措施,实现预期目标。因此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发挥其政策功能,加强地方性政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实现地方政府的经济目标。
一是制定专门的《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实现绿色采购实施办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预算编制部门编制的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中必须预留的最低绿色采购份额或比例等相关内容,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是配套建立绿色采购目录。发布绿色采购目录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绿色采购实施办法制定节能环保采购清单及回收再利用产品采购目录,以政策框架的形式将符合节能环保、再生利用等环境要求的产品纳入集中采购绿色目录中,明确目录的强制及优先意义,并扩大强制采购在采购总量里的比重,采购人及集采机构按照清单实施采购任务,通过制订强化购买政策来推动绿色采购的实现。
(二)发挥业务功能,制定交易规则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绿色采购标准和准则。要根据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选择合适的方法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准则。绿色采购标准的制定要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采购具体实施部门可以根据标准简便地判别所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相关原则。
一是明确强制采购的标准、范围、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大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清单的执行力度,在强制清单范围内,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再生产品的要求,确保最终采购到的产品全部为绿色产品,使强制采购清单中绿色采购比例达到100%。
二是明确优先采购的标准、范围、要求和具体措施,建立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基础。一方面对于采购文件中的优先措施予以强制实施,规定在采购文件中“绿色评审”不得低于的分值比例。另一方面细化优先措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设立不同的具体评审标准。如对于不同的 “绿色产品”在评标过程中如何进行价格分的扣除以及扣除比例。
三是明确绿色采购数据统计口径和计算方式。如区别绿色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强制或优先采购部分以强制或优先目录总额作为基数进行统计。
四是明确增加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评估。明确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增加对全过程绿色指标的评审内容,要求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的明确要求,结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对投标人所投产品原材料采购、设计、加工制作、存储、流通、回收等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各环节,由专家根据相关内容酌情打分。
(三)严格“绿色”操作,建立采购大数据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绿色采购政策。一方面要建立政府采购大数据,统计汇总相关数据,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和分析依据;另一方面要将绿色采购要求嵌入采购执行工作各环节。比如,在项目受理环节须审核采购内容是否属于目录内产品,分别建立强制及优先采购台账;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重点分析项目的关键性绿色环保指标;在信息发布及公示环节,将绿色采购需求及中标产品的绿色信息一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并宣导政府绿色采购。
(四)预留绿色份额,确保需求绿色
一是预留绿色采购份额。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在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时,预留绿色采购份额,并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根据绿色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对于未达到最低比例的预算予以驳回。
二是确保采购需求绿色。采购部门在执行采购项目时,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执行相关规定,在项目采购需求中体现绿色优先的原则。
(五)明确界定“绿色”,确保绿色到位
明确在政府采购中绿色产品应当如何界定。比如节能环保产品的认定以国家相关产品认证作为认定标准。而环保再生产品方面,因自2015年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建议由相关主管部门拿出政府采购中回收再利用产品的认定方案,在政府采购的需求制定及评审中,严格按照相关认定方案进行采购活动。
(六)建立评估及监督机制,监测采购效益
建立监督部门、人大、公众等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联合监督评估机制。对执行绿色采购的单位、人员进行监督,保证其能够严格按照绿色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制定节能环保评价指标体系和计算公式,对绿色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产生的绿色效益进行综合评估,科学计算所产生的效益。并在年终公布其年初的采购计划、年终的采购结果及绿色效益,为绿色采购的政策及规则的完善提供相关依据。
(七)扩大绿色宣传,共同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扩大绿色采购信息政策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规范信息发布的内容及范围,时时公布绿色采购的执行情况。一方面借助社会力量加强宣传和监督,强化政府采购交易各方的绿色采购意识;另一方面也使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可以及时了解绿色采购的信息以及政策要求。使社会公众及政府采购交易各方认识到绿色采购与已息息相关,共同促进绿色采购,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作者简介:
蒋亚琴,安徽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