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
一、“不合理条款”列举
(一)随意提高投标人准入资格。如普通给水管道项目,通常情况下仅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资质即可,但这个技术含量并不大的招标项目,却要求投标人近3年内承担过单项给水管道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工程。
(二)苛刻的法定代表人到场并核验身份要求让投标人退避三舍。某投资公司对其投资项目的某机电安装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公告的备注中特别要求:本工程开标时需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并核验身份。同等条件下,本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比外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更容易到达,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比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更容易到达,导致外地企业、大企业无法参加多个招标项目的投标。
(三)变相指定品牌型号。某招标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虽未明列产品的品牌、型号,但是集体配置列得“一清二楚”,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具体配置是为某一特定品牌的特定型号 “量身定造”,仍未从实质上纠正指定品牌问题。
(四)评分项目与分值严重不匹配。例如某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在评分细则中体现监理四控两管一协调(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好工程中发现的问题)的监理大纲分值仅为10分,总监资质及职称等分值占了20分,企业监理的项目近三年获得省优质工程奖的得6分,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仅得3分。
(五)地方保护性条款让投标人望而却步。某外立面装饰工程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企业需在苏沪地区有幕墙加工基地,需提供自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或者房产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资格预审不予通过,将那些在苏沪无幕墙加工基地的质优投标人排除在外。
(六)制造商授权证书“卡”了投标人的“脖子”。某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批产品,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其中一条规定: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因招标文件将“授权书”列为投标的必备文件且必须是唯一,将众多无法拿到唯一授权的供应商阻隔在外。
(七)招标文件的不严谨、不合理使得投标人无从下手。某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电梯的招标文件中有一条这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3C认证的产品、部件,投标人都必须提供相应的3C认证证书。众所周知,电梯设备实际上是个组合体,任何一个电梯生产厂商都不可能做到全部部件自行生产,大量部件需要外购,如安全玻璃、电线电缆、开关电器等,按照国家规定,这些部件都需要强制3C认证,实际上没有一个投标人能提供齐全,也不可能提供齐全。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的投标人没有提供3C认证证书、有的提供3张证书、有的提供5张,最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没有一份投标文件满足此条款,作流标处理。
二、“不合理条款”的危害
“不合理条款”频现而又得不到揭露和查处,必定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危害。
(一)投标人在屡屡遭遇“不合理条款”后将产生疲倦感,不会徒劳地参加没有结果、缺乏公正的招标活动,从而致使市场中的投标人数量大为萎缩;
(二)由于受“不合理条款”的保护,某一特定的投标人往往会肆无忌惮地漫天报价,加大了招投标成本,且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三)如果某些单位通过设置“不合理条款”屡获成功,他们将产生一种安全感,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将不断升级,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将遭到严重败坏。
三、“不合理条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缺少规范
其一,代理机构受制于委托方,不能独立地代理委托范围内的工作。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使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获得代理业务,对于招标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一味地迎合,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其二,有些招标代理机构与强烈渴望中标的投标单位勾结,通过自身与招标人的关系,帮助投标单位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帮其运作,使其中标。
其三,招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缺乏基本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不熟悉招投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流程,对于招标文件条款的编制、资格审查等工作不能顺利进行。部分从业人员投机取巧,对于相似的工程,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味地抄袭别的工程的招标文件,导致漏洞百出,甚至出现严重的错误。
(二)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招标人出于管理或者其他目的考虑,利用招标文件的便利,设置一些有利于本地企业的资格评审条件,或者与某些投标人达成“秘密协议”,内定投标人,通过蓄意设置一些“不合理条款”,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以尽可能地降低竞争激烈程度,确保关系户的“中标”概率。
(三)诚信缺失,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到位
其一,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借用多个业绩好、资质高、信誉好的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与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串通一气,设置一些显失公正的“不合理条款”。
其二,一些投标人对于“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担心遭招标人封杀,以后在该地区没法接工程,选择了忍气吞声,知趣而退;也有一些投标人敢于质疑投诉,但最后迫于压力,真正“较真”的并不多。
其三,查处惩治手段软弱,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多停留在浅层表面,对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缺乏有效制约。
四、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及动态考核机制,对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具有良好信誉的参与人,提高其信用等级;通报批评那些投机取巧,扰乱市场秩序的参与者,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招投标活动。
2、切实推行电子招投标,明确管理框架和责任体系。对行政监督的内容、实现方式、责任划分等进行规范,责任到人,减少推诿,监督过程全程留痕,详细记录审核人的身份、审核时间节点等,提高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3、全面放开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服务收费。收费主动权交给委托人和代理人自行协商,共同决定,双向选择能够促进代理人提高服务水平,少走旁门左道,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的服务上来。同时明确自主定价并不等于随意报价,低于成本价报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引入BIM,建立大数据思维,对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进行完善
BIM是英文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的英文缩写,最早是由Autodesk公司推出的一个概念,是在CAD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多为模型信息集成技术。其作用就是对工程各阶段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整合,变独立的、离散的、无联系的信息为相互联系、彼此对接的高集成大数据库,使项目的所有参与者能够进行自由交换和共享。
电子招投标系统引入BIM,实际上是对数据信息库的一次大扩充。纵向来说,就是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始,在项目的决策阶段就建立一项工程的基础框架,然后从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项目建造阶段以及最后的运营维护阶段,不断地往数据信息库里面扩充数据,最终建立信息模型,与实体一起交付业主使用。横向来说,就是由一个一个这样的工程组成的次级别的数据信息库组成的大级别的数据信息库。基于BIM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最大程度地整合各阶段信息,避免了信息的流失,最大的特点就是有建议及纠错功能。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在项目决策阶段,可以对项目决策提出可靠的建议;在设计阶段,可以检测到设计缺陷、不符合规范的地方,对于图纸中的错误、缺漏都能作出预警,进而在招投标阶段前就能修改并优化;在招投标阶段,对于招标文件的敏感文字有预审功能,对于含有不合理条款的招标文件,在上传过程中就设置关卡限制上传,如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必须设置某些条件,需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才能上传,从而大大减少工程纠纷,提高招投标的效率。
(三)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首先,采用通用的招标文件与投标书格式,减少招标文件更改的随意性,严厉查处“不合理条款”, 负责任地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事件,严格查处设置“不合理条款”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允性。对于因投标人质疑或者投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内容修改的,对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相应的扣分。
其次,引入政府监督、公众监督、社会监督等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招投标系统的自律监督与外部审计、监察监管以及公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时加大部门联合处理力度,根据施工特点,将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写进招标文件,实行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
(四)提高招投标参与人自身素质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增强法制意识,要挑选政治素质良好、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办理招投标相关事宜,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资格、业绩、经历及资金的设定等条款的设置上要力求科学合理且可操作,表述应当严谨,避免产生歧义。招标代理机构要在提高招标代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的同时,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监控体系和防范违规操作的预警机制,弘扬公正、公平、公开的理念,引导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加强审查。投标人要敢于拿起投诉、诉讼等法律武器,同设置“不合理条款”、妨碍公平竞争的招标人及其代理人员作坚决斗争。
作者简介:
陈琳,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