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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暂估价应用与实务案例研究

总第 38期  作者(或来源): 李善宝
摘   要: 本文针对一则材料暂估价调整案例中出现的不同观点,从暂估价调整的法律依据、计价规范、合同约定和事实证据等方面分析了案例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和具体价款,在招标和合同中约定采购人、采购方式、费用组成和结算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进行暂估价评估以及解决争议的相关建议。
关 键 词: 暂估价 价款调整 争议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码: 2095-6029(2016)09-0053-04

 

一、引言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明确暂估价是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15个方面之一,但由于其未定价款的固有特性,近年来也成为施工合同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法律、项目管理等领域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吴如周[1]、吕杰峰[2] 等分析了设置暂估价的利弊,黄菊[3]、宿辉[4]等分析了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缺陷, 周峰[5]指出了暂估价在计价过程中的8个问题,李善宝[6]对暂估价管理存在的10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暂估价分为专业工程、材料、货物、服务等暂估价。本文选择一例材料暂估价调整问题进行研究,主要是考虑到案例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特殊性在于案例中材料价格的分歧,普遍性在于其处理方式和方法。文章通过该起材料暂估价调整案例,分析暂估价的确定方式、调整实务,归纳总结了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了减少争议的建议。

 

二、案例研究

 

1案例简介

某工程使用一种特种混凝土,该混凝土性质特殊,国内只有一家供应商,其成本高、价格风险难以确定。为平衡风险,2011年6月双方当事人在总价合同中约定按18850元/m³计价,“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2013年3月,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供应商进行特种混凝土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发包人受邀参加,最终确定特种混凝土采购价为19950元/m³。随后,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特种混凝土采购价19950元/m³,设计用量430m³,总价857.85万元,上述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据此,承包人按计划采购材料并完成施工,发包人按进度拨付价款给承包人。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按时审核,但在具体价款中,产生了分歧:

观点一:材料价实际上是供应商的材料原价,不含承包人的采管费,因此除了调整价差和税金外,还应当补偿采管费。

观点二:按照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暂估价只应当调整差价和税金,不涉及采管费问题。

为了化解分歧,依据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计价规范和事实,本文从暂估价的确定程序、内容、金额分析研究问题。

2 暂估价的确定方式

因暂估价未经竞争,属于待定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需要依据标的按照约定确定价款。具体确定方式根据暂估价金额大小和合同约定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和约定可以分为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两大类。

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对材料暂估价规定 “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对专业工程暂估价规定“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2013年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2013计价规范将暂估价专门列为一节,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按变更原则确定价款,并以此取代暂估价。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合同范本)在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1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建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两种确定方式:承包人招标(第1种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第2种方式),默认第1种方式;而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有三种方式确定:签订合同前报批(第1种方式)、承包人招标(第2种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后自行实施(第3种方式),默认第1种方式。

概括招标投标法、2013计价规范、2013合同范本暂估价确定方式共分5种情况,详见图1。

 

 

3 案例实务

3.1采购方式的确定

暂估价案例中,由于特殊材料国内只有一家生产商,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按约定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实际上是选择不属于依法招标暂估价项目的第1种方式“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报发包人批准,签订暂估价合同后报发包人留存”确定暂估价。

由于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采购,发包人“埋单”,发包人比承包人更关心采购的质量和价款。出于监督权的考虑,承包人应当邀请发包人参加采购谈判。出于知情权的履行,发包人会积极地参与谈判。相反,如果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而自行购买材料时,存在采购价不被认可的可能。

3.2具体价款的确定

在具体价款的确定中,承包人按照征得发包人同意进行采购谈判、谈判结果报发包人批准、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向发包人申报调整价款、签订补充协议等程序进行;而发包人按照监督采购、确认调整价款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按进度拨付价款等程序进行。最后结算时承包人又另行提出采管费的问题,发包人不予认可,理由是:

(1)根据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该特种混凝土应按实际采购价格结算。双方约定“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进行调整”,“特种混凝土采购价19950元/m³、设计用量430m³、总价857.85万元,上述价格作为结算依据”。

(2)根据2008计价规范和2011合同范本的解释,参考2013计价规范和2013合同范本的解释,材料调差只是最终确认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不存在其他费用的调整。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提出材料费,包括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试验检验费五个部分。2013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将试验检验费调整到了企业管理费。从承包人的采购响应书看出(详见表1、2),响应报价19700元/m³是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费”,也就是说包含了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试验检验费五个部分。同样,此后的谈判及合同暂定价18850元/m³、实际采购价19950元/m³应当视为与之对应的“材料费”,也是包含了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试验检验费五个部分,而不仅仅是“材料原价”或者材料费的一部分。因此材料单价差价为19950-18850=1100(元/m³),总价差47.3万元。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1

AB001补

特种混凝土

[项目特征]

1、名称:特种混凝土

2、部位:xxx

[工作内容]

1、制作、运输、浇筑、喷涂、基层处理、表面修整

m3

25293.0

 

 

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项目编码

AB001补

项目

名称

特种混凝土

计量单位

m3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定额编号

定额名称

定额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和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

费和

利润

B:001

特种混凝土

m3

1.00

 

19700.00

 

 

 

19700.00

 

 

B:002

特种混凝土施工费

m3

1.00

97.09

 

5495.91

 

97.09

 

5495.91

 

 

 

小计

97.09

19700.00

5495.91

 

 

 

未计价材料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5293

材料费明细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暂估

单价

暂估

合价

 

材料费调整

m3

19700.00

1

19700.00

 

 

 

其他材料费

 

 

材料费小计

19700.00

                             

 

表2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4)特种混凝土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25293元/m³,包含了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97.09元/m³、材料费19700元/m³、施工机械使用费5495.91元/m³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未填,视为分摊),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已分摊)。

综上,暂估价案例中特种混凝土材料应当调差47.3万元及相应的税金,不应另行计取采管费。

 

三、结论与建议

 

暂估价实质上是发包人经费,作为“甲定乙供”的经费,其确认权属于发包人,经费风险也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约定采购、 施工。当前,现实中暂估价争议较多的主要原因是约定存在一定瑕疵。通过案例,为发挥暂估价的优势,避免或减少结算期间的争议,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采购方式、发包人参与程度和结算方式。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暂估价由承包人组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单一来源、询价等具体方式 “确认”;约定发包人参与“确认”的程序和程度,比如约定采购 (招标)方案需要发包人批准、签订合同前报批、评标时发包人派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等;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只调整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差价及相应的税金,其余费用视为已计入管理费和利润,一律不再调整。

(2)减少对暂估价构成的不同认识。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材料暂估价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管费等组成,专业工程暂估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组使用费等全费用,未计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如果投标人对暂估价的组成有疑问,建议在答疑期间指出,要求招标人明确,并根据答疑情况调整报价。

(3)招标人尽量做到暂估价相对准确,投标人也要对此进行认真评估,将未计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防止暂估价偏离太多。

(4)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双方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规定”的原则处理有关暂估价调价问题,讲究依据和证据,按照和解、调解和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争议。

 

参考文献:

[1]吴如周,明宝松.从招标人角度谈工程招标中设置暂估价的利与弊[J], 价值工程,2013(36):88-89.

[2]吕杰峰.清单计价模式下暂估价问题探讨[J],建筑经济,2013(1):19-21.

[3]黄菊,哈清.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缺陷和基本原则[J],工程与建设,2014(3):425-427.

[4]宿辉.“暂估价”模式的缺陷性分析[J],建筑经济,2009(4):87-88

[5]周峰.暂估价之全视角[J],中国招标,2012(16):

[6]李善宝.暂估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5(11):60-62

 

作者简介:

李善宝,男,青海乐都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航天测试与发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