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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友hnsky于 2016年6月17日发起主题帖“招标控制价可以暂定吗?”,对于可否将招标控制价暂定和中标后调整价格发起提问,为此寻求法律依据。此帖发出后引起较大反响。(见: http://bbs.chinabidding.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8147)
「主题帖」
某政府投资项目,在投标人须知有关招标控制价一栏中注明,本招标控制价为暂定价,工程造价及单价最终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并根据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进行计算修正后的金额作为合同价,结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问题是:
1.招标控制价可以暂定吗?
2.如果中标后再按财政评审结果调整中标单价,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是或不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楼主在5楼补充:本人即是十几年的注册造价师,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很清楚,只不过没有找到充分的法律依据来反驳这种做法。还请各位大神明示。
楼主在13楼的补充:地方规定招标控制价需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由于评审中心业务繁多,无法满足及时招标的需求,故先暂定,待评审完再调整。
「网友回帖」
1楼lanbobird:……基本上稍微大点的项目,都是以财政评审或者审计结论作为最终支付价款的依据 。
6楼siller: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否决投标,这个暂定,评标怎么评?
7楼大力:正常情况下,招标控制价都是招标人提供工程总价,是明确的,不存在暂定的说法。投标价是各个投标人的自主报价,报价一般须经专家们评审,个别情况下需要调整,得到招标人确认,在此基础上形成中标价,中标价一般就是投标报价,而投标报价要不高于招标控制价才有效,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可能是工程量清单或措施费用,或整体下浮一定比例,所以,合同价一般不会等于招标控制价。正常情况下,合同价款加变更费用形成结算价款,既可能是有招标投标当中约定的内容,也有可能是不在招标投标范围内新的开销。所以,除非招标文件非常明确且实施过程中招标人无任何变更,一般情况下招标控制价和结算价没有必然的比例关系,强扭的瓜不甜。
10楼大力:招标控制价暂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招标控制价按照上述网友所介绍,是人为的确定参数,要说明招标控制价是暂定或可调的,需要参与者都能够接受,清单计价规范是要我们全面实施,关键环节不按照规范实施,就混淆了规范本身的规定,或者说是规定变得没有约束作用。
14楼bw070:1.招标控制价可以暂定吗?
这个问题很迷惑,何为暂定,何阶段可以定下来?“暂定控制价”显然不存在,但我个人理解,可以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澄清的方式,重新更改控制价。那么所谓的暂定,是可以存在的,但是不能这么说,因为没有这个概念。开标截止之后,就更不存在暂定了。
2.如果中标后再按财评结果调整中标单价,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中标价=中标通知书上的价格=中标公示时的价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楼小三尖尖:……一般都是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是什么ppp之类的项目,招个下浮率,如果不是的话就不行了。
18楼crazyforjie以下依据是否充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9楼谋天:“暂定招标控制价”,各位都理解偏了,其实这个内容的重点不是招标控制价而是为了合法地压缩招标周期。因为法律规定了发布招标控制价距离开标日期的最短时间,在此时间前财政评审有时是出不来的。如何破??
那就先给你个送审价,也叫暂定控制价,待评审出结果后再给你评审价也就是最终控制价,这样就完美地回避了法律规定的时间问题!!聪明呀!!!
20楼crazyforjie回谋天的帖子:明白呀,就是为了节约时间,在答疑的时候发布最终的清单价格,距离开标时间有足够的法定时间就不违规啊,可楼主想问的就是暂定价是否可以,并且甚至在开标时都还没有完整的控制价。
21楼liuhaisang:不能暂定。超出暂定价的肯定被否决掉,若财政审核的结果较高,那些被否决掉的怎么办?此外,若是打分的,对各投标人也会有影响。
虽然不是有意违反,但在客观上,已经违反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了。折中的处理,开标前三天 ,公布审核价。
22楼siller回 liuhaisang 的帖子:招标控制价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根据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应该留足15天。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4楼bidboy:1.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说是一个重要数据,如果这个数据都暂定(即不确定)那招标文件就不具备发出的条件。
2.招标的目的就是签订合同。价格是合同的最重要的部分,如果招标后的合同价格还需要经过评审后确定,那么招标确定的价格还算有效吗?价格都无效了,这个招标结果还算有效吗?这个标还需要招吗?
「版主思考」
乍一看标题,习惯思维的反应是:招标控制价中含有暂估价,只是楼主把“暂估”写成是“暂定”了。看完帖子才发现:原来限制投标报价的招标控制价居然可以是全部“暂定”啊!?在此不得不佩服某地的某领导创造性地脑洞大开!真是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啊!这个不会是脑筋急转弯玩多了吧!自己只能“呵呵”了!随之感慨:招标是个缸什么都能装!招标是戏法暂定可限价!照此,招标过程中岂不是啥都能变、变、变通了吗?
言归正传。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定义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价格。
首先,找找法律法规和行规中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规定(按照财政评审的工程类项目):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4):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三、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制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
3.0.5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审查应依据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符合招标文件对工程价款确定和调整的基本要求。应正确、全面地使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的有关的工程计价定额等工程计价依据。
3.0.6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宜参照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要素价格,如采用市场价格,应通过调查、分析,有可靠的依据后确定。
3.0.7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规费、税金和不可竞争的措施费用。对于竞争性的施工措施费用应依据工程特点,结合施工条件和合理的施工方案,本着经济实用、先进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
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其次,看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不是不允许暂定,哪条法律或行规有规定?
貌似找不到啊?因为就像儿子是男滴,女儿是女滴一样,本不用求证。
转而一想,怎么这事和最近发生的大猫咬人事件有些相像。这是一个可不可以“游戏”规则的讨论。通过大猫给出的血的教训,咱们应该知道:规则不能游戏,不然就会有危险。而且真的出事故了,不能赖大猫,不能赖亲人,不能赖公园没有告诉你大猫会咬人。你不认为在它眼里你就是块点心,只能怪自己知识面不够或视规则如游戏,做了害人害己的事情。说到底做啥事都一样,还是应该做懂规矩、守规矩的人比较安全和靠谱。
《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难道你就因为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就可以不讲规则地拍脑袋给出个最高投标限价吗?啥价格都等选定中标人了再按财政评审给出的价格为准(还有啥下浮率),那还是招标吗?计算方法怎么写?合同怎么签?真的理解不了有些地区的领导都是咋想滴!
正像版主bidboy所说:如果招标后的合同价格还需要经过评审后确定,那么招标确定的价格还算有效吗?价格都无效了,这个招标结果还算有效吗?这个标还需要招吗?!
依俺看,某些人非得让人在法律规定中找出“最高投标限价不能暂定”,才可依照法律时限给出限价,就像非得在法律规定中找出“大猫允许咬人”,才可不任性下车一样。看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适合某些人,或者某些人还是应该遵规守法地招标吧。
作者简介:
王毅青,山东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总版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