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古今中外对其含义的表述虽然千差万别, 如管子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西塞罗说:“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但这些说法基本上均体现了法最基本的意思,即法是社会一切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中,中外劳动者尤其是其中的先贤在社会治理和管理方面,为我们总结了足够多的值得学习和借鉴的东西,特别是我国起源于先秦以管子和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的法治思想更是源远流长、熠熠生辉。
管子立足于礼法兼容的思想,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明确法治的普遍和现实意义,道出了法律的地位和尊严,强调法的重要作用。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如无法可依,就会出乱子甚至会出大乱子,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立法行私”,也会像习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说会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 司法不公、 司法腐败问题”, “人民群众意见”就会“比较多”, “社会各界反映”就会“比较大”,甚至会像卢梭所说“一旦法律的威力衰竭,国家就会精疲力尽而归于灭亡”,像周王朝因“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终致其礼崩乐坏,走向衰落。
如何让法成为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对此,管子则提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提出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仲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 任何社会成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
每一部法的演进过程包括分析、制定、执行、评估、终结五个阶段,其中法的执行是最困难最重要的环节。因为法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法不被执行,就仅仅只是法而已,发挥不出什么作用。习总书记曾多次感慨明朝首辅张居正的 “盖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美国著名行政学者G.艾利森指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法的执行是实现法的目标的根本途径。
经过几十年的现代法治建设,法和法治已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概念,它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大到国家的内政外交,小到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都要受制于法。人们判断一个事情是否可行,是否正确,依据的标准通常是法。可以说,没有法的必要干预,就难以保证正常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
《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根本大法,在其后各层级、各位级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陆续发布,其数量不可谓不多、涉及的面不可谓不广,但面对招投标事业的纵深发展及其他相关行业相关政策的调整,现有制度和规定已越发凸显不足,主要有存在盲区和空白、落后过时、不完善缺乏系统性、不合理不科学、相互矛盾、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重复规定让人无所适从等问题。有的显然已不能成为准确有效规范和调整招投标活动之“程式”和“仪表”,需要我们适时补充、修订、完善。
为推动招投标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我们不仅要有可法之“程式”和“仪表”,更要克服清除“法之必行”之困难与阻碍,让招投标活动的所有参与者遵法而行,敬法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