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性采购将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方式。通过竞争性采购,使采购方与供应商在长期合作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有所降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机制,是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
一、正确处理政府采购中竞争与调控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适度竞争原则。由于政府采购是“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过程”,委托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进而导致公共产品质量低下、技术含量增速下降以及财政资源的损失浪费。因此,必须运用采购市场中的竞争机制,通过采购双向选择,减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稳定性和效率打下基础。但是,应该考虑到,由于政府采购的不完全竞争性和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竞争性采购只能是一种适度竞争。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体制和政府采购的现实情况,可以选取部分大宗物资采购、大型工程建设等开展竞争性采购。因此,开展竞争性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部门既要积极主动,又要遵循有限适度的原则。
其次,坚持调控与竞争的协调。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竞争活力不足和规模效益差并存,严重地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效率。所以,政府采购市场需要进一步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打破垄断,使公共产品生产和政府采购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在政府采购中,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低效率性。例如,竞争可能会影响供应商研发的投资,减少自主创新;使生产技术转移成本增加;新竞争者的学习和规模经济受到制约等。政府采购市场结构的特殊性在于:在很多情况下,需求方和供给方垄断共存,体现了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并且,政府采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决定了政府必须根据不同的公共产品需求弹性,对供应商数目和竞争规模进行适当的规制和调控。因此,必须协调好竞争与政府调控的关系,使政府采购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协调好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中的利益调整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行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必然涉及到各方面工作职能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在开展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时,如何寻找各方面在此项工作上的结合点和相互利益关系上的平衡点,协调各方面利益达成共识,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例如,开展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后,对于节约的采购经费的利益分配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参与此项工作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在开展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过程中,在坚持效率优先、体现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同时也应兼顾其它各方面的利益,协调处理好竞争性采购中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不仅能够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的落实,而且也能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好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中的利益调整,对于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工作的持续开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区分各个不同阶段确定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的形式和程度
一方面,从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要求来看,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要贯穿于公共产品的订货、生产加工到交货的全过程,这种竞争就体现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性和政府采购制度的竞争性上。因此,要选择最佳合同形式激励供给方,降低政府采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在政府采购制度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通过竞争刺激和报酬诱导等,实施竞争规则,鼓励供应商参与公开、公平的竞争。
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的公共产品,通常所描述的竞争,可从时间上划分为研制阶段竞争和生产阶段竞争。研制阶段的竞争是从多家研制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中寻求最佳设计途径,目的在于降低技术风险。而生产阶段的竞争,是在产品定型后由两家以上生产单位对生产项目进行生产合同的竞争,其目的主要在于降低采购费用。因此,政府采购部门应充分利用竞争性采购的方法和手段,统筹研制阶段的竞争与生产阶段的竞争。
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
在政府采购中实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于优化竞争主体,打破垄断格局,使政府采购市场走向开放。这既能使政府采购部门获得主动权,又能使供应商形成真正的竞争和约束机制,降低政府采购价格,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严格执行资格认证制度,将道德风险降至最低。同时,要设立独立专门的政府采购招标机构和统一的管理机构,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运行,防止政府采购方式的随意性和行政力量不必要的干预。
近年来,政府采购方面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还很不健全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建立职责明确、关系顺畅、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是当务之急。当前,应尽快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工作的法规制度,对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工作程序等进行规范。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条款,为开展公共产品竞争性采购管理与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
王文华,陕西正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研发总监,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