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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百问招投标”之五十七 从EPC模式实行的充要条件看其实践中 存在问题的必然性

总第 69期  作者(或来源): 本刊评论员
摘   要:
关 键 词: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 编码: 2095-6029(2019)04-0001-01

 

有土才能筑墙,有水才能栽秧;拉弓要膀子,唱曲要嗓子;没有芭蕉扇,过不了火焰山……这些谚语都无不道出要做成或成就某件事,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要么事难办,要么事难成,有时更因逆天行事而适得其反。客观地讲,招标投标制度作为西方发达、成熟的市场经济体普遍采用的且行之有效的一种市场经济行为的组织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问题与不足同样多多,远没有达到其要实现的预期目标。

同样的,EPC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即我们常说的 “交钥匙工程”。其最显著、最主要的特点是EPC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就是说,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改变了传统承包模式下,项目业主即发包人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的情形,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一般只采取过程控制或事后监督模式进行管理。

正因为EPC模式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它才在投资风险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周期、项目管理水平、项目投资控制、行业资源利用等方面较传统项目承包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但要使EPC模式上述特点得以充分体现,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须具有与之相符合的充要条件。具体来讲,就是要有良好的法制生态环境、系统完善的相关法规、较强的市场规则意识、与之相匹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与阶段及人文环境等。

然而,从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第24条提到“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到2003年《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 [2003]30号,俗称“30号文”)的发布,2005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的颁发;……2016年《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发布,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市[2017]98号)的发布,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也发布了不少与EPC模式相关的规章制度,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也进一步明确,但客观地讲,效果不咋样,问题也多多,其本身应该具有的优点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优势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反而是业主方、承包方的市场行为有些茫然和失控,监管方往往也感到无奈与力不从心。有些项目还因必要的资格条件限制,致使参与投标的人不多而竞争不充分;加之项目业主对EPC模式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知识储备不充分,项目管理人才缺乏,在项目决策阶段盲目选择EPC模式,致其所提供的资料粗略,导致设计频繁变化,甚至在施工中不断变更设计;或对不可预见事件等的发生预估不足;或与总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存在缺陷;或因总承包方的设计缺陷、项目管理水平不高等造成实际工程量与预估值有较大差异,最终导致造价增高,项目投资不仅没有得到控制,反而大幅增加,质量也并没有得到有效提高,投资失败。

究其原因,概括来讲,是市场环境不太匹配,市场充要条件缺乏。一是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还没有出台完善配套的、法律位阶高的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规,存在制度供给短板,阻碍了其发展;二是业主的风险意识与风险识别能力欠缺,相关风险得不到识别、控制和管理,风险得不到降低或减少;三是项目业主不熟悉、不了解EPC模式,对EPC模式的选择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导致项目建设工程中相关问题的必然存在;四是项目总承包人自身的一些原因。

苏格拉底曾说过:“问题是接生婆,它能帮助新思想的诞生。”既然找到了存在的问题,也找到了存在问题的原因,那么从逻辑的一般原则来看,解决问题的“新思想”就一定会诞生。我们期待着EPC模式运行中相关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