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16年“杭州市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引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平台在规范业务流程和降低各方交易成本的作用,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被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评为年度“电子招标投标十大亮点”。时间过去了两年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如何在新形势下充分挖掘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优势,进一步引导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开展,成为了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本文从杭州市江干区两年多的实践出发,对新形势下应用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规范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与管理提出展望。
1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所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全国范围内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完成,国家、省、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交易平台从传统的有形场所向电子化平台转变迈进了一大步。同时,《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的启动,以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调整,也标志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在法律制度层面愈发走向成熟。公共资源交易“自主化”、“电子化”已经成为必然的趋势。
1.1从政策层面分析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不仅将原有的必须招标项目的交易限额提高了一倍,还取消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限定,更重要的是删除了原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同时,从浙江省的情况来看,“2018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也因“政采云”系统的上线较往年作了较大的调整,一方面是集中采购项目的减少,另一方面是“电子卖场—协议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比例的提高。从上述的政策调整上不难看出,下放交易权限,提升主体交易自主性,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已经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一个方向。
1.2从技术层面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出台后的一系列法规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化转型升级在制度上铺平了道路,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模式、标准、接口等逐步得到统一。2017年,第一批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试点到期。通过对第一批试点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一方面是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技术与应用在实践中得到了检验与完善,部分先行地区、先行单位(部门)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相当的经验,验证了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实用性;另一方面,试点的到期也意味着新的企业将进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开发、应用领域,这不仅有利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市场的充分竞争,也为在平台开发、应用、管理各方进行议价,进一步降低应用成本,优化平台功能带来了可能性。因此,可以说目前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应用已经步入一个“成熟期”。
2 新形势下限额以下交易管理工作的困境
法律制度的调整和技术应用的进步,在给限额以下交易管理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以现有人员、平台等为基础,在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前提下,规范、高效地组织限额以下交易,已经成为限额以下交易管理工作亟待破解的“瓶颈”。
2.1交易规模的扩大与软硬件不足之间的矛盾
从杭州市江干区的实践来看,2017年街道及其辖区村社共组织各类限额以下交易530批次,成交金额超过1.9亿元。2018年随着限额的提高,原先进入杭州市江干区分平台交易的项目中有超过40%的项目,将转由街道自行组织与管理。限额以下交易量的提升首先是对场地、设备等硬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限额的提升也增加了项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在清单文件编制、审核等方面,对原有人员队伍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如何在现有软硬件条件的基础上,尽快地适应新形势下限额以下交易管理工作的需要,确保交易权限放而不乱,已经成为摆在基层管理者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2.2市场化配置观念的单薄与廉政风险之间的矛盾
由于新近施行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使得集体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内。从近年杭州市江干区对辖区村社的专项巡察情况来看,一方面对集体资金、资产进行科学、规范地市场化配置,已经成为保障城市化进程中失地村(股)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村社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插手干预集体资金、资产市场化配置,设定“门槛”限制本村以外交易主体进入,搞“左手”给“右手”的“交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使得集体资金项目交易成为廉政风险高发区域。因此,在充分尊重村(股)民自治的前提下,引导集体资金、资产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公开交易,降低廉政风险,是新形势下基层管理者所需面对的又一难题。
3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应用的一些优势
通过平台、流程、接口、数据等的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在实现与全国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后,使得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具备了与政府性交易平台相当的“公信力”;同时,作为一种市场行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又有着较政府性交易平台更好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适应交易组织与管理工作的不同需求。
3.1成熟的平台有利于成本降低
受限于单个项目的规模,目前限额以下的交易仍多采用传统“线下”交易的模式,其对交易场地、设备等均有一定的要求。随着限额的提高,仍然采用“线下”交易的模式,势必需要提升物理平台的软硬件条件,这无疑增加了基层管理的行政成本。而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通过前期在软硬件上的投入,已构建起全流程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较好地控制限额以下交易组织与管理的成本问题。首先,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应用可以快速地完成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的电子化转型,基层管理者不需要再投入资金与技术去新建电子交易平台,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其次,通过将“线下”交易变为“线上”交易,节约了制作投标文件的纸张,减少了对投标人出行、停车等的需求,让交易更为绿色,社会综合效益进一步得到优化;第三,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让市场自主组织、管理限额以下交易,基层管理者仅需投入有限的人力进行指导与监督,使得限额以下交易管理工作更加符合“放管服”的政策导向。
3.2标准化的流程有利于管理过渡
从限额以下交易管理的现实需求来看,交易限额的进一步提高,不仅是交易数量和规模的提高,更是交易类型的丰富和业务专业性的提高。而人员队伍的业务水平的提高是需要一定时间积累的,既要做得好,又要学得快,传统管理模式显然不具备这样的长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通过将限额以下交易各个环节进行分解、固化,形成一个相对规范的交易流程,并将相关的文件、表单格式化,让交易本身变得简单、标准。通过交易“标准化”来辅助相关人员,使得交易管理队伍边学习边管理成为可能,确保了限额以下交易管理工作在交易权限下放的背景下能够快速有序地过渡。同时,从杭州市江干区的实践来看,使用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内置的交易文件、表单的格式化模板,起到了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增强项目可溯性的作用。
3.3互联的数据有利于有效监管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之间数据的互联互通,让限额以下交易信息变得公开,最大程度上确保了交易的“阳光”,也较好地解决了村(股)民自治与公开交易之间的矛盾,对引导集体资金、资产通过市场公开配置有着重要的意义。数据互联互通还带来了另一好处,使得交易各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表现可以通过与电子交易平台互联的公共服务平台得到反馈,这也解决了基层管理者对于承包商(供应商)失信违约缺乏有效抓手的问题。同时,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规范的接口标准为基层管理者定制网上监管平台创造了条件,让对限额以下交易的实时监督与有效管理成为可能。
4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应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虽然通过技术上的优势,解决了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建起来”和“用起来”的问题,但距离“用得好”和“管得牢”的目标尚有不小的差距。
4.1关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作为对原有政府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补充,主要的市场群体还是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有一定监管要求的部门(单位),因此其运营模式上仍有“行政化”的痕迹。首先,从定价来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在议价过程中因为国有(集体)项目公开交易程序上的必要性而处于优势地位,投标人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其收费规定,而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往往不分项目类型、规模实行“一口价”收费,变相增加了投标人参与限额以下交易的交易成本。其次,从企业合作来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运营更趋于“单打独斗”,缺乏和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计价软件开发商等的合作,在应用过程中各收各钱,没有体现出电子化交易的经济性优势。第三,从应用反馈来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重业主反馈、轻投标人反馈,这也导致了后续系统完善过程中功能重行政监管、轻市场体验的趋势,不利于平台的市场化推广。
建议: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应强化其市场化运营的角色定位,进一步加强与中介代理机构、计价软件开发商等单位的合作,通过战略合作等形式,一方面拓宽平台的服务外延,为交易各方提供更专业的咨询服务,以及更多可供选择的交易方式;另一方面,通过相互推介,合理分配收益,让利投标人等举措,增强市场对平台的认可度和使用率。这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综合社会效益,还有利于平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同时,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市场应用过程中信息反馈的收集,利用大数据等工具,对不同类型、规模的项目进行区分收费,有条件的可以加入所在地的招投标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积极探索多方参与的市场化议价模式。
4.2关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功能完善
随着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市场环境、管理要求的变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最初通用式的解决方案与愈来愈多个性化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日益凸显。从交易范围来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一系列标准都是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而设定的,然而从基层实际来看,限额以下货物、服务,以及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比重在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以杭州市江干区为例,相关类型项目的比重从2015年的不足8%,已增长至2017年的近30%。从交易形式来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基本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设置,这对于限额以上项目交易自然无可厚非,但对限额以下项目交易则显得规范有余而效率不足。从应用终端来看,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仍以传统的PC端作为应用终端,区域间的应用受制于CA密钥通用性的影响,且无法很好地解决自然人参与平台交易的问题,不利于市场的开拓和应用的推广。
建议: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应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契机,在规则统一的前提下,制定标准化的交易流程,将平台的交易范围由单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向货物、服务采购、产权交易等延伸。针对交易权限下放,有针对性地研究限额以下交易组织与管理的需求,制定适应基层管理实际的解决方案,在确保公平交易的大前提下,兼顾交易的效率,节约限额以下交易的行政成本与时间成本。积极探索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手机端应用,使其满足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等各类群体的使用需求,通过更通用有效的身份验证方式,取代单一的CA认证模式,打破平台跨区域应用的壁垒。同时,通过小程序应用的开发,为相关交易主体提供信息推介等延伸服务,提升用户的体验满意度。
4.3关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数据交互
客观地说,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兴起并不意味着政府性交易平台的退出,特别是电子化交易起步较早的省市,政府前期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技术,并且有了成熟的应用经验,一段时间内政府性交易平台仍然是市场的主要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明确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定位,如何加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与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联系,特别是数据交互,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指出的是,交易权限下放后,相关项目使用国有(集体)资金的“公共”属性并没有改变,因此限额以下交易的监管并非一放了之那么简单,有关部门仍有监督指导的义务。但实际上很多时候政府也好,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也好,都没有很好地找准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厘清相互的职责边界,使得相互之间的数据信息是割裂的。
建议: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地方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对于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别是限额以下交易的积极作用,主动开放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接口,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必要的信息发布平台、专家资源、主体库信息等,通过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确保交易权限在下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到位和服务指导到位。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角度出发,平台应当注重交易各方主体的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建立限额以下相关交易的主体信息库,积极主动对接当地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域性交易主体库建设提供数据补充,以便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易诚信体系,推进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