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招标animated_leftanimated_middleanimated_right投标
简介 目录索引 图片索引 数据库 漫画
《招标与投标》文本版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进行评审的探讨

总第 71期  作者(或来源): 朱超
摘   要: 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查是普遍的做法。本文对招标中必须审核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评审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在评标过程中审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是否具有必要性。
关 键 词: 工程项目;招标;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评审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码: 2095-6029(2019)06-0044-02

 

0  引言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施工类项目,对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法定职业资格的要求,是现在施工招标活动中的普遍做法。一般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并需要在投标单位注册。除此之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供评委会评审的做法,在各地做法不一。本文对招投标中必须审核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评审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阐述了在评标过程中审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是否具有必要性。

 

1  审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的背景及依据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经验、技术水平等是决定工程项目成功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是在2003年国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国发〔2003〕5号)中提出的,经过三年的过渡期后,建设部在2006年至2008年相继出台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我国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职责、承揽范围。其中,《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又明确了“初始注册者,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注册时,已经要求聘用单位提供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据了解,目前各省、市对“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理解均为要求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2  审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招投标活动评审环节审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2.1 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享受保险待遇。所以,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一种保险。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规定明显具有国家强制性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但是,因为社会保险存在可以“补缴”的规则及其他管理上的不足,部分投标企业为减少成本,在投标阶段往往并没有为拟派建造师购买社会保险,而是通过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以欺骗的方式通过资格审查。若该建造师成为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后,再通过补缴对其社保进行购买。

2.2 重复购买社会保险

随着社会监督力度加大、投标企业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招投标活动中,为避免中标后被异议、投诉,存在投标企业往往在参加投标时,同时在企业归属地、建造师所在地同时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形。虽然今年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社会保险可以全国联网共享查询,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中就有相关规定,但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尚未实施,还存在同一建造师在异地重复购买社会保险的问题。这也是市场上“证书挂靠”难以根治的原因之一。

3  相关案例

 

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拟派注册建造师经当地社保部门盖章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作为资格审查材料。A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派建造师在N市社保缴纳中心盖章的证明材料,经评委会评审,资格审查通过,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B单位提出异议,反映A企业拟派的建造师在M市某高校任职,其提供的社会保险证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经核实,A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N市社保缴纳中心盖章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在M市某高校任职的情况也是真实的。因此,A企业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拟派建造师作出了警告,并责令改正等相应处罚。但因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等却影响了项目的计划与进度。

 

4  结论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实现信用体系、公共资源交易(包含工程建设招投标数据信息)、投资、价格、自然人(基础数据以及社保、民政、教育等业务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及业务数据)、能源(电力等)、空间地理、交通、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共享查询后,以前 “人证分离”的情况就会消失,只要是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都会被查出来。

建造师有无社会保险,是住建部门在办理建造师注册时应审核的内容,若在投标时再进行审查社会保险,可能有“过分延伸”的嫌疑。比如注册审核的内容还包括学历证书、继续教育材料等,这些是否也要在招标评审时进行审查呢?再往上延伸,参加建造师考试需具备的工科类大学毕业证书、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等,其是否也要在评审时进行审查?建造师只要提供在投标单位的注册证书,即可参与投标。如建造师未在注册单位交纳社保,异议人或投诉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进行异议或投诉。建造师注册管理机关查实后,应将建造师本人及建造师注册单位记入“不良记录”名单。另外,随着我国个人社保联网的不断完善,可以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逐渐减少对相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