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之后,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大力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取消了招标代理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在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中,删除与“招标代理”相关的部分条款。改革的红利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招标代理机构队伍的迅速壮大,但由于因此对其从业规范和监督力度的弱化,又进而暴露了代理市场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1 招标代理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服务差距过大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的取消,客观上大幅降低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门槛及代理企业的经营成本,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激增,且同一公司往往采用设立分公司的模式盲目扩张。不少分公司名义上是分公司实质上就只是单纯的挂靠,被挂靠单位对其没有业务指导和人员派驻,只是收取管理费。这些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一些分公司在专业执业人数、工作经验、工作场所、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等各方面与以往通过正式审批获取从业资格的老一批招标代理机构相比,存在天壤之别,有的已经严重影响了项目招投标的顺利进行。
1.2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乱象丛生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模式在业内主要采用两种模式,即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双方协商一口价和在2003年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价基础上进行代理服务费打折。招标代理服务的主要成本就是人工工资,对于一些常规的、简单的项目,当地都有一套比较详尽的招标文件范本,技术要求较低。一些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分公司本身运行成本较低,为抢占市场、承揽业务往往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从而产生逆向选择现象,扰乱了正常的代理收费市场秩序。
1.3 部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过低
某些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也没有老员工的“传、帮、带”就直接操作具体业务,很容易犯一些低级错误。比如,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前期对资料准备不足、公告内容填写错误、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预算编制出错等,从而导致招标过程不能顺利进行,影响项目进度和招标工作的严肃性,也给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方面带来很大的工作量。
1.4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招标代理机构数量的激增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不惜破坏企业形象、违背职业道德、忽视法律风险,做出一些出格的行为。例如,为迎合招标人或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丧失职业道德底线,在村(社)、乡镇等基层部门的小型项目中,以故意漏项、抬高预算价、虚增内容、包装项目等手段协助招标人套取资金。为谋取私利,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与招标人或投标人进行串通,设置一些特定要求和条款,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协助特定投标人顺利中标。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工作角色需要,必然会参与到整个项目的评审阶段和接触投标文件等,对于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内容、商业秘密等信息,很容易被相关部门人员通过代理机构外泄,造成一些负面影响,甚至影响整个招标环节。
1.5 招标代理机构法定职责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提及招标代理机构,只是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委托的中介,办理部分招标事宜,具体职责并不明确,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在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后,删除了第十三条、十四条和第五十条部分条款,使得地方各级政府监督部门更加难以贯彻执行监督和检查职能,不利于对违规代理机构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即使进行相关处罚,按现有的企业注册审批流程,注册一家新企业投资少和门槛低,不少被处罚的代理企业往往改头换面后就可以轻松规避或者不惧处罚。
2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批事项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的后续监管必须跟上,做到放管结合。行政监督部门要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工作职责、范围和对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开展业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
2.2 修订具体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收费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润和服务质量,也关系到政府招标成本和整个招投标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应该引导企业制定和公布自身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2.3 建立行业规范文本
为了避免建设单位被招标代理机构绑架造成围标、串标及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同时也不让招标代理机构有时被一些建设单位或行政监督部门强迫违反职业底线或突破法律红线开展业务,应按项目类别建立各类通用型的招标文件范本,以提升整个行业的规范运作和服务质量标准。
2.4 规范从业人员管理
为更好地提升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发证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做好造价师、招标师等相关证书人员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依托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参与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和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2.5 强化行业诚信建设
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的统一平台,充分发挥招投标各方主体、行政监督部门、社会群体的监督作用,建立招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强化考核信息公开和互通,营造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氛围,引导招标代理企业讲诚信、重质量、守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