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历史上的伟人们,都是我们人生的灯塔。如果没有他们光辉的品德照耀在天空,我们将迷失在茫茫黑夜。”—叔本华
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由经济、政治、法制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所决定。伦理内含道德意蕴,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伦理之“理”要有原则规范地提出和论证,其实质内涵是一定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伦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以他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为重要。亚理士多德认为,伦理学是政治学的预备。一个伦理体系可分为两个方面,原则规范和价值信仰。招投标伦理是指招投标制度安排中内在所蕴含着的价值目标,它所研究的是招投标实践活动的价值与善恶,是探讨其中的道德关系、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探索健全的从业人员道德人格,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和最大善的科学。它是结构性、实体性存在,是观念、关系、制度、心理等多因素的综合体。招投标伦理作为对招投标当事人行为的一种理性调节,是一种向善的实践理性,它规范和调节招投标人经济利益的分配,从一定意义上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必要的有文化价值的制约力量,其既有现实性基础,又包含着对招投标现实活动的伦理理论反思和超越;它是招投标治理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门科学,是在对招投标活动中经验和教训的反思中产生的,承载着人们探索招投标治理机制变革的使命。
招投标伦理与招投标制度之不同,就在于它是一种人的内在约束力量,主要依靠人的道德自觉、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在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来实现。良好的制度践行实质上是一种根植于人性的道德要求,充分彰显招投标伦理之维和正义取向。就人情与制度的关系而言,人情与制度相互影响,两者互为函数。人情文化会影响到制度的作用和效度,制度对于人情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巨大。事实上,“中国几乎所有领域的问题都有人情因素在其中起作用,而如果究其根本,则大部分人情问题往往又和公权力问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1 在招投标治理变革中反思招投标伦理理论的基本问题和类型
伴随着改革的大潮,我们已然步入招投标治理变革洪流之中。在这个历史性变革中,我们要追问和回答招投标伦理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其类型如何?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经济利益和道德关系、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这些问题必然要具体化,体现在对经济行为的道德评价中,体现在公平与效益、分配调节与利益调节等与伦理的相互关系之中。招投标伦理的基础问题应是:什么是和善行为?该行为又怎么转换为正当行为?作为主体的“我”应当如何行为?将公平正义的普遍性、集体行动困境的特殊性和公共资源的有限性构成的行动情境作为招投标伦理的研究对象,并让其成为现代招投标治理变革进程中基本问题的建构,且从公平正义的原初问题出发,落脚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为招投标伦理创立创新提供价值和知识依据,达到理论伦理、规范伦理和实践伦理的有机统一和辨证结合。即不仅要对招投标道德进行描述性研究,总结和概括招投标活动中的道德实践,而且要确立和健全招投标道德的基本原则及道德规范体系。伦理原则是指在招投标制度中,招投标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身份地位不同对应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它是招投标领域里一种最低限度的、能够得到认同的伦理,其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是招投标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底线。
公平正义的普遍性之所以成为招投标伦理的原初问题,是因为竞争是招投标制度的精髓。公平竞争是招投标活动的灵魂和核心,公平竞争原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本质与目的,是招投标制度的价值表现。营造公平竞争机会是创设招投标制度之目的,它必须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合乎正义的法令、法律为前提。
集体行动困境的特殊性在于市场经济将一切人纳入市场作连续运动,成败殊为不定,竞争含有不公。而基于对市场成功的自觉期望,促使人们在理性的目标上去省思伦理道德问题,促使人们在实现自我的人生价值驱动中,形成道德的理性取向,避免太多的狂热和冲动,最终“以理性战胜巫魅”(韦伯语)。
在招投标这一众人参与的集体行动中,如果不是秉行正当合理的竞争机制原则,势必影响招投标市场的有序性。招投标伦理不仅是常态下对投标主体的理性关照,更是非常态下对招标人趋利偏失的伦理纠正,它可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交易欺诈,在履约过程中由于信用缺失和规范失效而产生不正当竞争,使那些恶性投标等不良行径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作为招投标治理变革的对象,在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规定了我们需要完善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消除人为设置倾向性、差别待遇条款,消除投标人获得机会平等的差距。招投标约束对象从一切皆为投标人的公平向约束公权力分配公平转变。要求招投标制度从强调理念、体制、制度、机制四位一体的提升,倡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力求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起点平等的提升,从简单地强调监管者执法行为到程序合法与内容到形式统一的提升,实现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的“二维一体”,达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促进经济领域乃至于社会整体公平水平的提升。
从理论特色、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视角分析,可区分为以下不同的招投标伦理理论类型。
以功利为基础的招投标伦理理论,它是以招投标活动的福利和功效作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判断某个招投标行为的正确与错误,主要看该行为是否在总体上给当事人带来福利,是否合乎法定的权益。认为某一项招投标活动如果倾向于当事人的幸福,抵制或减少当事人的痛苦,那么它就是正当的。所以,功利论者更看重行为结果的正当,肯定道德对利益的依赖关系,并坚持从利益出发来说明道德。
以义务为基础的招投标伦理理论,是指以义务或道义作为行为的最高价值目标,强调正当、应当的道德价值并依此为道德评价的标准。其认为,判断招投标制度、行为道德是非,最重要的是看它们是否符合道德准则,动机是否善良,是否履行了社会或个人的道德义务。它主张遵守和服从崇高的道德义务。道义论者更强调行为原则的正当,它要求招投标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自律意识,而不能以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参与投标活动的终极目标。
以权利(契约)为基础的招投标伦理理论,注重权利和契约的招投标伦理理论,着重分析和强调在招投标活动中需要尊重作为以公平正义为最高准则的法定权利,探讨研究某一项招投标伦理是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包括签订合同在内的合法权利。
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招投标伦理理论,它以公平为核心的价值取向的伦理思想、伦理精神、伦理原则和伦理行为统一而形成其伦理价值体系。“崇正义”是中华伦理文明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正义是公道正直、公平公正、正当合理的集中体现。不公平的规则必然破坏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是通过配置机会或者说赋予权利来形成机会公平的先决条件。规则的公平,在机会稀缺的情况下,对于保证机会的公平即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平等是不可或缺的。
2 在招投标实践中推进招投标伦理的发展
关于招投标制度的价值观,获得投标资格,取得签订合同的机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诸问题,一直是招投标伦理理论和实践备受关注的焦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招投标伦理并非是现代招投标制度的“新问题”,而是招投标制度自产生之时起,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对其进行不断反思的产物,是值得论道和可以期望的话题。
招标投市场是一个信用体系,它的有效性取决于参与招投标活动各方的相互信任程度。因此,招投标领域比其它领域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现实招投标世界中的道德,像多棱镜,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有光明的也有黑暗的,错综复杂,多种多样。一旦缺乏伦理约束,招投标行为就必然会出现盲动。由于招投标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目前,招标投市场确实存在让一些人自己牺牲而别人获利的现象,存在“道德瑕疵”的招投标活动如魅相随,形成招投标价值“巫魅”。其虽未达到“众神喧嚣,群魔乱舞”的地步,但道德理想却已渐行渐远,任何秉持道德旗帜的话语与说辞都显得虚软乏味,对道德话语嗤之以鼻有之,对关乎已身伦理训诫懒得理会者有之,缺乏伦理关怀,职业道德危机已然成为规范招投标行为的重大障碍,饱受社会诟病。
近年来,招投标业屡见不鲜的涉及伦理范畴的不端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串标、围标、陪标,它们常常相互缠绕,相伴而生。又如在招标文件制订中,针对某企业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条件,使得不具备这一特点的其他企业不能参与竞标。再如,贿赂者在参与投标活动中通过串标、陪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打败竞争对手,窃取抢夺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均优于自己的、本属于竞争对手的市场。这种现象的蔓延,使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供应商)不再专注于对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的改进提高,而把时间、精力和聪明才智都用于如何去打通各种关系,攻克监管的各种关隘,以获取超额利益(润)。其主要危害在于:一是消弭招投标文化的思想价值、向善向美的精神和道德追求,蔑视传统文化道德,诋毁人生理想,致使精神世界的高地和堤防被侵蚀,拜金主义、利已主义、投机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大行其道。二是消解法律信仰的价值观念,污染招投标文化,利益表达失衡,不少人被沦为“市场的奴隶”,以至于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
由于缺乏伦理关怀和道德约束,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压缩了招投标伦理理论的发展空间,也引发了人们对招投标伦理治理机制的思考。虽然因为实践需要而产生了零星的招投标伦理论点,但至今仍缺少较为系统的研究,或者可以说几近空白,在伦理思想、逻辑前提、问题论域、价值立场和理论方法上都未有论及。但招投标伦理作为客观存在于招投标活动之中,招投标制度承担着维系招投标市场秩序,界定利益相关责任与义务的重要职能,尤其内含着道德要求。招标投标法提出的诚实守信原则,始终体现出强烈的道德指向和伦理内涵。
我国引入现代招投标制度时间较晚,在适用条件(国情)、人员素质(职业道德、伦理)、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配套体系。而现代招投标制度的发源地欧美国家,招标人、投标人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作支撑。面对现实的深层挑战,我们能够做的不是一味地退缩和担忧,而是要在挑战中树立直面问题的意识,强化叙事逻辑,强化道德逻辑,强化道德约束,充分发挥伦理的作用。
3 在中国历史方位审视中求索招投标伦理理论的源泉
中国传统存在着深厚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观资源,古代中国哲学中蕴涵的人文关怀是其灵魂所在。以至于王维曾断言,我国无纯粹之哲学,其最完备者,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耳。中国国学其实是心学。中国古代文化是“伦理型的”,“核心是伦理道德学说”。西方的伦理观是“向心的”,是由外而内的,中国人的伦理观是“离心的”,是由内而外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礼乐和教化为中心的道德主义文化,是一种向内心挖掘的外倾文化,是一种林毓生先生概括的“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它以伦理道德为中心,向外辐射影响,扩散到中国文化的各个方面和层面。
“德胜于知,义胜于谋”,“得道以持天下”(荀子),“生财有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是早期中国社会最朴素的财富观。中国伦理学自古以“遵德性而道问学”,“至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 所谓“义利之辨”,“天理人欲之辨”,“奢俭之辨”,著称于世,显示出“和而不同”,“厚德载物”的无限雅量、大度和品格。从伦理学角度来看,人的欲求是人的本性,伦理规则是对人性欲求的一种精神规制。中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可成为探索招投标伦理文化的“动力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我国招投标伦理文化研究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因、精神纽带、价值源泉。它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隐或现地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招投标制度的始终,对招投标行为潜移默化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投标伦理框架,基石应植根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时代要求挖掘和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养分,涵养当代招投标当事人的价值理念,从而不断形成新的理论热点。招投标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从德性伦理到制度伦理转移的过程。具体表现为通过舆论遣责和法律制裁等形式发挥强大的作用,可以有效纠正心性伦理的偏矢,并强化之。招投标伦理的核心价值是诚实信用,其伦理规则旨在恢复因道德风险而损害的法律正义,它要求招投标当事人信守信用,奉行公平正义,针对某些人物质至上的观念,反对自我中心和工具主义的狭隘价值观,激发人们去理解招投标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和责任,并致力于招投标当事人的共赢互利。
4 对招投标伦理的拷问与自觉行动
马丁·路德·金曾说过,“一国之繁荣,不取决于国库之殷实、城堡之坚固、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公民的文明素养、人们的远见卓识和品格的高下”。此话移植于招投标伦理的警示意义在于,招投标伦理素养范式的养成,不在于招投标设施平台建设之高大上,也不在于管理信息系统技术的高低,版本升级与否,而在于从业者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做到“其身正,不令而从”。
招投标市场由制度设计者、执行者、监管者等主体构成,任何一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会波及对方甚至影响整体市场,各主体对市场的相互依存度较高。在共生共存的招投标市场中,各主体不仅需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活跃市场的整体功能,更需要在较高的伦理道德基础上秉持公平正义、诚信、善良等伦理原则,顾及其它主体的利益。如从业人员如果缺乏伦理素养,没有自律意识,制度约束在招投标实践中执行起来必然会困难重重,这是因为招投标伦理要真正落实到实处,最终须依靠从业者自身,且每个当事人在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各个环节都应该享有全部的尊敬和道德尊严。这是招投标伦理实现的内因和动力,主要体现在对道德义务履行中有着一种深刻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它是主体意识中各种经济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
处在伟大变革的时代,我们应厚植招投标伦理土壤,树立正确的招投标伦理价值取向,弘扬崇高的伦理精神,践行良好的伦理行为,抛弃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以能动的社会人超越能动的经济人;所有招投标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画像中要树立“能够成为什么”,“应当成为什么”,“将会成为什么”的文化形象,实现道德价值理想国的目标愿景,形成良好的“道德场”,实现从厚德载物到厚德载市场经济(招投标)的转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锻造“德法善治”的招投标治理之路。
理论是灰色的,道理恒久远。行文至此,笔者不揣浅陋,初步完成了对招投标伦理理论与实践的考察,通过对招投标伦理价值的表达、理论定位的迷思与实践活动困局的阐释,一定程度地填补了招投标伦理理论研究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