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
2019年2月,招标人某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某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有7家投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均予以了签收。在开标时,有5家投标人针对另外2家投标人,提出该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符合发售的《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规定,不同意对该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拆封唱标开标。但该2家投标人提出,自己的投标文件已经经过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核对签收,且《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发售,就证明自己的投标文件符合《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规定。另外,该2家投标人提出,即使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密封要求的规定,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就不应当予以签收并退还给我们,我们在开标前还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予以密封,但现在已到开标时间,因为代理机构的原因,导致我们不能采取补救措施重新予以密封,过错在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我们2家投标人。因此,该2家投标人坚持要求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予以拆封唱标。由此僵持不下。
对此,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究竟是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还是义务?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后是否就视同为该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规定?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过错责任由谁承担等进行分析。
2 权利还是义务: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
笔者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文件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既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属于权利义务的一体化,相当于一把刀的两面。具体理由如下:
(1) 如果说招标代理无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如何记录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且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属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比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检查,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
(2)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虽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权利即意味着可以为或者可以不为某事,但招标代理机构却不能放弃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权利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予以检查,而是必须予以检查。此种检查是一种义务,而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只有履行该检查的义务,才能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比如除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有如下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检查,既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3 符合还是不符合: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后并不等同于该投标文件就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规定
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要经过二道检查程序。第一道检查程序,是招标代理机构在签收时予以检查,如果经检查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收该投标文件;第二道程序,是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等予以检查,如果经检查不合格,不得拆封唱标进入下一步招投标程序。因此,只有经过二道检查均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拆封唱标以及下一步的招投标程序。仅仅只是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合格(如前述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案例的误检合格),并不代表该投标文件就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1)第一道密封检查。在签收投标文件时,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行使,如经检查不合格,拒收该投标文件。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存档备查。”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第二道密封检查。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行使,如经检查不合格,不得拆封唱标进入下一步招投标程序。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因此,在前述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但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被其他5家投标人检查确认不符合,则该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予以拆封唱标进入下一步的招标投标程序。
4 谁的过错:招标代理机构签收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过错责任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在前述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中,没有被拆封唱标进入下一步招标投标程序的2家投标人,提出需要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最终的责任。理由是代理机构存在过错,将法定拒绝签收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且让投标人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重新密封,因此要求代理机构对此事承担责任。
笔者对此并不认同,笔者认为,该责任应该由该2家投标人自行承担,理由有二:
(1)投标人对自己编制密封的投标文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该2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其自行编制、自行密封,并不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或密封,投标人须对自行密封的投标文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不能因自己密封不当,而把责任转嫁给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2)正因为存在招标代理机构误检的可能,法律法规才设置对投标文件密封性的2道检查程序。即招标代理机构即使误检后,并不代表该投标文件的密封合格,需要待开标时再次予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能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就由招标代理机构来承担密封不合格的责任。
因此,在前述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中,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2家投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责任,于法于理不通。
5 结语:招投标工作需要细心与责任心并存
通过对前述某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项目的分析,可知招标代理机构将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误检合格予以签收,客观上确实使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被签收导致其丧失重新密封的补救措施,也客观上减少了该招标项目的竞争性。虽然该过错责任仍由粗心的投标人自行承担,但对顺利和高质量完成招标工作而言,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都需要细心和责任心并存,方可做好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