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投标的主要特点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程序,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一样,都属于常见的采购方式,相对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一)程序公平规范
招标投标程序、规则和条件由招标人事先制定并公布,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的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规则开展。任何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招标人歧视、偏袒任何投标人。评标应按事先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以保证招标投标程序的完整、规范、公平。
(二)信息公开透明
招标投标程序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邀请投标人,公开开标,招标项目情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程序、评标标准与方法、中标条件、中标结果、合同条款等招标投标信息完全公开,将招标采购行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可以防止不正当交易,确保招标投标程序公开、公平,结果公正。
(三)竞争充分
招标投标是一种引发竞争的缔约程序,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平等、正当和合法等基本原则,也促使整个合同订立过程更加公平、更体现效率。招标人通过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招标人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更优的条件采购到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最终实现其采购的经济效益目标。
(四)公正客观
招标投标全过程自始至终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任何有资格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有歧视、偏袒行为。评标委员会也必须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公正客观地评价每一个投标人,从中择优选出最符合采购条件的中标人,确保最终结果公正。
(五)一次性报价
招标采购不存在也不允许买卖双方多次谈判讨价还价,投标人只能一次性报价,一旦开标就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更改,杜绝投机取巧、徇私舞弊、恶意串通和不正当交易等行为,并以此报价作为签订合同的基础。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到定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定标之后也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杜绝以“黑白合同”修改价格。
(六)投标报价保密
投标人只能在不知竞争对手报价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力、情报及以往经验进行独立分析和判断,采取适当的投标策略确定自己的报价和投标方案,并且在开标前高度保密,同时招标人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报价。
二、招标投标的作用
(一)确立竞争的规范准则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方式,也有其自成一体的竞争规则和程序,必须依次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订立合同等基本程序,每一环节都有具体操作方法,并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保障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构建了充分竞争的交易机制,培育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二)扩大竞争范围
最大化最充分的竞争,可以使招标人获得尽可能大的市场利益。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采购,招标人预先通过媒体公告招标信息,广泛吸引有兴趣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增加了竞争上体,扩大了竞争范围,有利于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减少采购成本,提高技术、质量,最终会节约整体投资。
(三)促进技术进步和管理提升
投标人为了中标,会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学习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经验,研发或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设备装备水平、产品技术含量和施工工艺,不断提高工程、货物和服务质量,推动管理创新和技术革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提供正确的市场信息
招标投标方式提供了一种较为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其结果不仅使招标人采购到的标的价廉物美,而且每一次招标投标的结果都传递了比较真实的价格信息。因此,运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不仅符合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同时还促进了竞争,规范了市场交易双方的行为,最终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腐败的机会。”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按法定的、公开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环节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招标投标当事人之间也形成了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所有这些制度设计都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刊编辑部摘自 白如银 著《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并编辑)